一名外賣員涉於年初在天水圍警署用頭襲擊一名警長,被控襲警罪,經審訊後今日(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4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表示,被告在錄影會面及庭上供詞描述主要情節時有不合理,被告在錄影會面稱,因為沒有偷竊,情緒激動下才撞向牆,可能是警長自己滑倒撞到他的頭,但在庭上則稱因要求去醫院不果,於是撞向牆,沒有撞到警長。被告未能解釋兩次說法不一,故裁定他為不可靠證人。而受襲警長證供清晰,和協助制服被告的警員描述過程脗合,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警長傷勢亦與醫生報告所指的右眉內側有腫脹及觸痛脗合,信納他為誠實證人。
施官原判被告囚8個月,辯方提出刑期覆核,施官表示,因《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最高刑期為半年,最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
21歲被告趙康勝,現任職倉務員,涉於今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