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執業律師熊運信今日(5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終院指出兩條控罪的原有立例精神,不認為將影響舉證及定罪門檻。裁決釐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構成,兩條罪都涉及參加的集體,其中暴動需要3人以上參與,參與者需認知自己作出暴力行爲,因此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亦要就被告作出其他行爲作舉證。
熊運信認為,如果被告事前於網上呼籲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或者準備頭盔、面罩等物資,以及開車協助暴徒逃走等,則屬於煽動、協助和教唆暴亂,為「從犯罪行」。
他指,日後即使「從犯」不在暴動現場,不適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仍然可以以煽動等罪行入罪,同樣需要承擔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