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港傳媒報道,為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立法會大會今年4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至包括「貓」和「狗」。根據《二〇二一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司機如撞到貓或狗必須停車,藉此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相關法例將於今日(7日)生效,違例者最高可判囚12個月。
有愛護動物組織成員表示,過往經常發現不少貓狗在深夜及清晨時分傷臥路中,相信大部分被汽車撞倒,部分因得不到治理而死亡,若能及時報警處理,可把握黃金時間送去醫院搶救,故非常支持新法例,認為可挽回不少動物性命。
立法會修例前,《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惟「動物」的定義僅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但修例之後「貓」和「狗」將被納入「動物」的定義中,意味由今日開始,司機如意外撞到貓狗亦須停車。
《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撞到動物,司機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內報警,則可處以第四級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圖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