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4歲女生涉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一周後,於凌晨在元朗港鐵站被警方搜出藏有自製發射器及30粒波子。該名女子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6周,准保釋候上訴。女生不服提出上訴,今日(9日)被駁回,須即時入獄。高等法院法官於判詞中指出,觀乎事發當日所有環境情況而言,女生自製的發射器及波子屬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武器。
控罪指,涉案上訴人劉曉敏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元朗港鐵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自製發射器及1包30粒波子。審訊期間,任控方證人的女警盧卓凝被指在休庭時,偷看其警員記事冊的影印本。她解釋那次是她首次到庭作供,因太緊張才忘記法庭指示。被告自辯時則稱,涉案物品是用於大學劍擊訓練營之用。
法官今於判詞中指出,明白盧是首次出庭作供,感到非常緊張,因此犯了錯誤去偷看筆記簿副本,但不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此情況下仍相信盧的證供有不妥之處,認為盧「有碗話碗、有碟話碟」。
法官指,兩名控方證人,即政府化驗師及女警曾就案中的發射器及波子作測試,兩人的證供並不涉及意見證供,而是基於測試的事實。雖然兩人並非專家證人,但這些測試亦有助法庭了解波子能否成功從彈弓杯發射出去、其射程及威力,以及能否作傷害他人的用途,這些都關乎彈弓杯和波子是否符合《公安條例》下「攻擊性武器」的定義。
而原審裁判官在作出裁斷時,考慮到案發時元朗港鐵站當日的服務時間已結束,但上訴人仍身穿黑衫黑褲,帶備兩項攻擊性武器及大量頭盔及護目鏡等裝備,明顯早有準備。綜合各項證據及上訴人的招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意圖在有需要時使用發射器及波子作傷害他人的用途,訴諸武力,其分析並沒有出錯。
法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就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作出非常仔細及詳盡的分析,亦沒有對辯方證人特別嚴苛,上訴人就她在案發時為何管有自製發射器及波子的解釋不合情理,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證供並無不妥之處。
法官因此認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意圖在有需要時使用發射器及波子作傷害他人的用途,訴諸武力,她管有上述武器是擬作傷害他人的用途,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