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表示,披露游乃強受查做法完全不涉公眾利益,又指林在記招上刻意不提《防止賄賂條例》是「掩耳盜鈴」。林一再否認,重申事件關注度高,自己「尊重法律」才沒有提及防賄條例。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控辯雙方將作結案陳詞。
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三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