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2日消息,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天津市監委通報: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天津市監委對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原主任郭鴻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郭鴻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頻繁出入私人會所,利用職務影響,將個人消費由他人支付,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規收受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為親屬入職金融機構打招呼;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洩露巡視工作信息,利用職務影響為私營企業主貸款打招呼;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郭鴻身為金融監管部門党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破壞監管秩序,以權謀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家風不正。郭鴻的行為嚴重違反党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党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党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鴻開除党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郭鴻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天津市監委研究決定,已將郭鴻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郭鴻簡歷
郭鴻,男,漢族,1971年12月生,江蘇南通人,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党,1993年7月參加工作。
1994年7月至2000年6月,歷任共青團中央組織部幹部、組織處副主任科員,辦公廳調研處主任科員、副處長;
2000年6月至2003年9月,歷任中央金融工委監事會工作部綜合處副處長、副處長(主持工作)、處長;
2003年9月至2006年8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事會工作部綜合處處長;
2006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党委委員、副局長(副局級);
2012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團委書記(正局級);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局長級幹部(機構改革,原任職務自然免除);
2018年8月2021年4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
2021年4月,被免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主任職務。
(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天津市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