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8日)於新聞公報發文,指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24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57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22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監四星期,緩刑二十四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