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10日第三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通過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今日(30日)正式發布及施行。
大灣區有內地、香港和澳門三種不同法制,三地的調解模式、體制及發展亦有異。制定統一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專業操守最佳準則,是大灣區法治建設的開放及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發展,並加強大灣區內調解使用者的信心。
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制定及頒布的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供三地法律部門在制定其評審細則時執行;調解員專業操守的最佳準則,則讓三地調解機構按實際情況和執行需要,各自制定其詳細的專業操守標準時,作為參考及基礎。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已載於律政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