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
-- 天氣
上海修改禁毒條例:播放吸毒者代言廣告最高罰100萬

上海修改禁毒條例:播放吸毒者代言廣告最高罰100萬

責任編輯:楊眉 2022-02-18 16:54:33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隨着國際、國內毒情形勢的新變化,新型合成毒品快速傳播,濫用人數明顯上升。如果播出涉毒明星的代言廣告,將受到什麼處罰?網絡直播間涉及交易毒品,平台負有哪些監管責任?今天(18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上海市禁毒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說,本次修改重點解決當前禁毒重點關注物品監管力度不足的問題,在上位法框架內細化相關條款。

 藥店對麻醉、精神藥品購買者執行實名登記

 近年來,國家要求加大對非列管化學品及核磁共振波譜儀、反應釜、離心機、製冷壓縮機、壓片機等禁毒重點關注物品的監管力度。考慮到這些物品多為生產、生活常用的化學品或者器械設備,為了兼顧禁毒管控需要和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之間的平衡,《決定》明確市禁毒委員會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可以建立禁毒重點關注物品信息採集管理制度,開展信息採集、預報預警、服務指導等工作,併合理確定、動態調整、及時公布禁毒重點關注物品清單。

 此外,此次修法還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實名登記和報告範疇。《決定》明確,藥品零售企業對第二類精神藥品、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國家有相關規定的藥品的購買人和購買數量等,應當嚴格執行實名登記等規定。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發現銷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國家有相關規定的藥品被用於非法目的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藥品監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門報告。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法細化了戒毒管理和社區康復規定。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對原條例中有關戒毒管理服務的概念、措施等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比如明確社區戒毒適用於吸毒成癮人員,按照《決定》,「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吸毒成癮但未達到強制隔離戒毒情形的,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互聯網涉毒,平台負有監管責任

 網絡直播最近很火,而有部分人運用直播平台來交流、教授製毒配方,甚至交易、買賣毒品,有些吸毒者無所顧忌,藉助網絡聊天室多人一起視頻直播吸毒,拉更多人「下水」。

 為加強互聯網涉毒風險管控。《決定》明確了網絡交易平台的主體責任:明確網絡交易平台的主體責任,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對發生在平台內的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藥品、非法添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成分的食品、化妝品等違法網絡經營行為負有管理和報告的義務,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交易活動的經營者的商品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此次修法也強化了相關主體法律責任追究,針對有關單位、企業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未嚴格落實實名登記和信息採集上傳制度或者未及時採取一定措施,導致出現一定後果的行為,補充設定了法律責任,《決定》明確禁毒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予以警告、約談告誡、責令改正、重點整治,並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不得邀請吸毒人員代言廣告,違者最高罰100萬元

 「演藝行業」是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然而近年來據媒體的公開報道,明星吸毒事件不少。有的廣告主明知這位藝人涉毒,依然請他擔任廣告代言人。

 「對『涉毒』藝人進行封殺,這樣可以警示更多的明星把更多的精力用在藝術創作上。」此前審議中,不少委員建議,應該加大相關處罰力度,促使娛樂圈形成不敢涉毒的良好風氣。

 根據上位法和國家相關規定,《決定》明確,本市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文藝團體及相關單位,製作廣播電視節目、舉辦文藝演出、播出、發布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商業廣告的,應當遵守國家對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限制性規定。

 如果違反這條規定,製作廣播電視節目、舉辦文藝演出、播出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時,不遵守國家對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限制性規定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播出、發布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代言的商業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言人為有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仍然播出、發布由其代言的商業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楊眉 上海修改禁毒條例:播放吸毒者代言廣告最高罰100萬
香港商報PDF
股市

友情鏈接

承印人、出版人:香港商報有限公司 香港商報有限公司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絡我們

電話:(香港)852-2564 0768

(深圳)86-755-83518792 83517835 83518291

地址:香港九龍觀塘道332號香港商報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