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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文旅行業系列紓困惠企「政策工具包」全解讀

江蘇文旅行業系列紓困惠企「政策工具包」全解讀

責任編輯:萬思琪 2022-04-01 09:54:48 來源:香港商報網
    今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出台了《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簡稱「國家若干政策」),省政府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着力穩定經濟增長的若干政策措施》(簡稱「蘇政40條」),省文化和旅遊廳為應對疫情衝擊,超前謀劃,聯合省財政廳於今年1月出台了《關於推動文旅消費提質擴容促進文旅市場加快全面復蘇的若干政策措施》(簡稱「江蘇文旅16條」)。國家對於落實各級政策總的要求為:就高不就低、就寬不就窄。為便於我省文旅企業及時了解熟悉各級紓困惠企政策,獲得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支持,現將各級紓困惠企政策措施匯集形成「政策工具包」如下:
 
    普惠支持政策
 
    關於減稅降費
 
    國家若干政策:
 
    第1-5條,就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進行了規定,並就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出了要求。
 
    第一條  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第二條  2022年擴大「六稅兩費」適用範圍,將省級人民政府在50%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的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第三條  鼓勵各地可根據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2022年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第四條  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業2022年度內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折舊年限為3年的可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可減半扣除。企業可按季度享受優惠,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第五條  2022年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在2022年度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蘇政40條:
 
    第3-6條,就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保和穩崗返還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條  認真落實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公交和長途客運、輪客渡、出租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免徵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對其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繼續放寬初創科技型企業認定標準,凡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的,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免徵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徵城市公交場站等運營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承擔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的企業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遊、零售、倉儲等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徵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經批准可繼續緩繳養老、失業和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對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備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旅遊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企業信用和職工個人權益記錄。根據國家部署,繼續實施國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中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第六條  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對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備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培訓補貼。
 
    關於房租減免
 
    國家若干政策:
 
    第6條,就國有房屋租金的減免進行了規定。
 
    第六條  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2022年減免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租金。各地可統籌各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對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2022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鼓勵各地可根據條例授權和地方實際給予減免。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蘇政40條:
 
    第14條,就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金的減免進行了規定。
 
    第十四條  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的地區,對承租國有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鼓勵各金融機構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給予基於房屋租金收入的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
 
    關於金融支持
 
    國家若干政策:
 
    第7-9條,就金融機構各類普惠金融工具的運用進行了規定。
 
    第七條  2022年引導銀行用好2021年兩次降低存款準備金率釋放的2.2萬億元資金,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的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優先支持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
 
    第八條  2022年發揮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場化工具引導作用,對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餘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用好4000億元再貸款滾動額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領域的傾斜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續貸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保持合理流動性。
 
    第九條  2022年繼續推動金融系統減費讓利,落實好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下行、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下調,推動實際貸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礎上繼續下行,督促指導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減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壓力。
 
    蘇政40條:
 
    第1條、第9-11條,就政府紓困資金、再貸款、信貸支持、金融服務等進行了規定。
 
    第一條  省相關部門統籌現有專項資金,對生產經營暫時面臨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微企業,以及勞動力密集、社會效益高的民生領域服務型中小微企業給予專項資金支持。鼓勵各市、縣(市、區)參照省級做法,設立或統籌安排中小微企業紓困資金,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紓困幫扶。
 
    第九條  用好用足我省新增450億元再貸款額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積極申請再貸款,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力度。穩步擴大小微貸、蘇科貸、蘇信貸、蘇農貸、蘇服貸等融資規模,重點投放信用貸、首貸,2022年力爭帶動優惠利率貸款投放規模超過1000億元。支持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小微外貿企業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
 
    第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實行優惠利率。鼓勵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保持較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逐步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對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准入標準的「三農」「小微」「雙創」等在疫情期間的擔保項目,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在原有基礎上適當下調擔保費。
 
    第十一條  優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金融服務,推動應收賬款融資增量擴面,鼓勵省屬大型國有企業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實行應收賬款票據化。支持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
 
    文旅專屬政策
 
    國家若干政策:
 
    第24-30條,着重對旅行社服務質量保證金、旅遊企業保險、金融合作、政府採購、工會活動、信貸供給、演藝演出等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四條  2022年繼續實施旅行社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維持80%的暫退比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暫退比例。同時,加快推進保險代替保證金試點工作,擴大保險代替保證金試點範圍。
 
    第二十五條  允許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省份對旅遊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提出申請,經參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期限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加強銀企合作,建立健全重點旅遊企業項目融資需求庫,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前景較好的A級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旅遊經營單位、星級酒店、旅行社等重點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加大信貸投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住宿、會議、餐飲等服務項目時,嚴格執行經費支出額度規定,不得以星級、所有制等為門檻限制相關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第二十八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將符合規定舉辦的工會活動、會展活動等的方案制定、組織協調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細化要求,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合理確定預付款比例,並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旅行社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增加旅遊業有效信貸供給。建立重點企業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降低新發放貸款利率,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旅遊企業主動讓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旅遊企業多元化融資渠道。
 
    第三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良好的旅行社、旅遊演藝等領域中小微企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發揮文化和旅遊金融服務中心的積極作用,建立中小微旅遊企業融資需求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旅遊相關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主題民宿等個體工商戶分類予以小額貸款支持。
 
    蘇政40條:
 
    第20、21、23、24條,着重就紓困資金支持、工會活動、空間利用、保險繳納等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條  從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調劑安排8500萬元,重點支持旅行社、旅遊景區等文旅市場主體恢復發展、創新發展。提前開展年度省級文旅產業發展類項目申報評審,及早下達9000萬元項目資金。下調2022年度省級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利率1個百分點,安排1000萬元對基金貸款項目利息給予補貼。繼續按80%比例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鼓勵酒店、景區、民宿、旅行社、文娛企業等開展各種促銷活動,順延公園年票有效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與工會加強合作,將符合條件的民宿、鄉村產業集聚區、特色(風情)小鎮、紅色旅遊景區等納入療休養活動範圍,開發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線和產品。鼓勵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財政支出定額範圍內,按程序委託旅行社、酒店等企業承辦培訓、會議活動,委託餐飲企業提供用餐供配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客運樞紐向城市綜合體轉型,統籌樞紐地上地下空間複合利用,打造城市綜合體。在保證交通基本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適度拓展車輛租賃、旅遊集散、郵政快遞、商務會展、貿易金融、文化休閒、購物餐飲等功能,促進交通與關聯消費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四條  加大以保險、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的推進力度。在充分尊重企業自主選擇權的前提下,推動建築等領域保證金保函全覆蓋。創新旅行社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繳納方式,探索開展保險替代現金或銀行保函繳納保證金試點工作。
 
    江蘇文旅16條:
 
    第1-3條,主要從財稅政策、資金紓困、金融信貸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支持。
 
    第一條  持續用好惠企政策。落實國家延續的有關稅收政策,文旅行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含)以下免徵增值稅,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稅;文旅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和省後續出台的支持文旅行業各項減稅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加強宣傳推介,推動政策有效抵達並惠及更多文旅企業。
 
    第二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從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調劑安排8500萬元,重點支持旅行社、旅遊景區、演出經紀機構和小劇場、特色旅遊飯店等文旅市場主體恢復發展、創新發展。提前開展年度省級文旅產業發展類項目申報評審工作,及早下達9000萬元項目資金。
 
    第三條  強化金融引導支持。提前遴選發布年度省級重點文旅項目,搭建政銀企合作平台,適時組織集中簽約。下調2022年度省級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利率1個百分點,調劑安排省級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給予優質基金項目利息補貼。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文旅金融產品,發揮文旅特色支行作用,擴大「鄉旅E貸」覆蓋面。發揮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政策功能,通過「小微貸」等政銀合作產品向文旅企業提供低門檻、低成本的信貸支持。
 
    拓展支持政策
 
    國家若干政策:
 
    第42、43條,圍繞「放鬆防控」提出「四個精準」要求;圍繞「過度防控」提出「五個不得」要求。此外,國家43條中關於餐飲業、零售業和交通運輸業等與旅遊息息相關的行業政策,為旅遊業下一步拓展支持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第四十二條  認真落實嚴格、科學、精準的疫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和避免「放鬆防控」和「過度防控」兩種傾向,有效恢復和保持服務業發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準監測機制,運用大數據手段建立餐廳、商超、景點、機場、港口、冷鏈運輸等服務業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庫,落實重點人員和高風險崗位人員核酸檢測頻次,做到應檢盡檢。二是提升精準識別能力,確保疫情在服務業場所發生時全力以赴抓好流調「黃金24小時」。三是強化精準管控隔離,科學精準定位服務業重點、高危人群,對密切接觸者和密接的密接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其他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四是推廣精準防護理念,餐飲、零售、旅遊、交通客運、民航等行業和相關服務場所工作人員做到疫苗應接盡接,建立工作人員每日健康監測登記制度,增強從業人員和公眾疫情防控意識。
 
    第四十三條  嚴格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防疫政策「五個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風險地區人員返鄉;不得隨意擴大中高風險地區範圍;不得隨意將限制出行範圍由中、高風險地區及所在區(縣)擴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對低風險地區人員採取集中隔離管控、勸返等措施;不得隨意延長集中隔離觀察期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服務業行業提出精準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應規定進行封城、封區,不得非必要、不報批中斷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經流調、無政策依據對餐廳、商超、景區景點、電影院及相關服務業場所等實施關停措施、延長關停時間。三是不得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政策要求基礎上擅自增加對服務業的疫情防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封城封區、中斷交通等措施或在現行基礎上加強疫情防控力度的,須報經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同意後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本地區疫情防控措施總體要求,針對服務業行業特點,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層層加碼問題反映、核實、糾正專項工作機制。
 
    蘇政40條:
 
    第15-19條,第22、25、33條,圍繞工會經費、電信費用、採購支付期限、餐飲業、交通運輸業、政府採購等與旅遊業有較強關聯的行業政策,為我省旅遊企業發展提供了拓展支持。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微企業,繼續全額返還工會經費。
 
    第十六條  鼓勵電信運營企業積極設計並推廣適合中小微企業經營發展的產品和應用,現階段對旅遊、文化娛樂等生活性服務業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3個月的雲視訊、移動辦公、雲主機、雲財稅等服務。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交付款項,最長不得超過60日。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濫用商業匯票變相佔用中小企業資金。大型企業應在年度報告中向社會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八條  持續排查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對已過建設期仍未驗收的工程項目應加快驗收,對達到單項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項目要及時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在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強分區分級精細化管理,促進餐飲業恢復發展。低風險地區原則上不得限制餐飲堂食;中風險地區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暫停大廳堂食的,大力推廣自提、外賣、無接觸配送方式。鼓勵各地幫助餐飲業市場主體購買停業險。支持餐飲商戶有效延長營業時間,完善夜間交通線路,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評估後,放開夜間非高峰期佔道停車,打造具有「煙火氣」的消費氛圍。
 
    第二十二條  對每月通行次數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運班線客車,給予通行費八五折優惠。延續實施「運政蘇通卡」貨運車輛通行費八五折優惠政策。對進出南京港、連雲港港、太倉港的集裝箱運輸車輛及中歐班列集裝箱主要裝車點和集貨點的運輸車輛,繼續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費站全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組織舉辦「蘇新消費」四季系列主題購物節,推出各層級千場促消費活動,安排省級商務發展資金給予專項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以發放現金補貼、免費開放場館設施等方式,引導消費需求釋放,擴大商貿、餐飲企業銷售。支持各地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鼓勵地方開展綠色智能家電下鄉,通過企業讓利、降低首付比例等方式,促進農村居民消費。
 
    第三十三條  綜合運用履約保證金保險、小微企業報價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完善升級「蘇采雲」信息化系統,實現政府採購全流程電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完善預付款制度,縮短政府採購合同簽訂時間。推動「政采貸」擴面增量,全面開展「政采貸」線上融資,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融資。
責任編輯:萬思琪 江蘇文旅行業系列紓困惠企「政策工具包」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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