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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香港終審法院聘用海外法官的意義

【來論】香港終審法院聘用海外法官的意義

責任編輯:靜文 2022-04-07 14:47:12 來源:中國日報

 葉劉淑儀

 英國最高法院兩位重量級人物——韋彥德勳爵和賀知義勳爵——上周宣布辭任本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此舉在本地法律界和司法界激起了千層浪。他們辭職的藉口包括妄稱香港特區政府「背離政治和言論自由的普世價值」,自然立即遭到我國外交部強烈反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樣斷然反駁其無端指控。

 兩位英籍法官於香港國安法生效一年半之後才決定辭職,實屬無奈之舉。事實上韋彥德於2021年8月27日公開表示,他與賀知義將繼續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因為法院的審判「仍然符合法治原則」。

 英國外相卓慧思隨即對他們的辭職決定表示歡迎,並透露她已經同副首相和最高法院大法官商討過此事,進一步證實兩位英籍法官是在極大政治壓力之下被迫辭職。

 他們的辭任決定在本港受到不少人歡迎,因為世界上允許外籍法官在本地法院任職的司法管轄區寥寥無幾,更不要說在最高法院任職了。

 無獨有偶,而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則警告,「海外法官參與本港司法的程度很可能會縮減」,但他沒有提供這一悲觀判斷的依據。

 此刻有必要重溫本港終審法院聘用海外法官的重要性。此項安排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第8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該條款寫入《基本法》是基於海外法官參與審判有利於香港法治國際認受性此一理念。

 特區成立25年來各級法院成功審理許多重大案件,筆者相信終審法院在海外法官支持下對維護「一國兩制」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作為一份至關重要的憲制文件,《基本法》為香港特區設定了基本政治架構,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市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為本港各管治系統劃定基本職能。終審法院在審理眾多涉及《基本法》的司法覆核案件時,澄清了很多憲制原則, 奠定了許多重要法律原則。

 例如1999劉港榕等人就居港權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當年終審法院認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是「全面和不可質疑的」。

 終審法院海外法官安梅師賢(Anthony Mason)在解釋該案的判決時指出,「在中國憲法框架內依照一部國家法維持一個普通法體系運作是『一國兩制』原則的基本特徵之一。」

 梅森梅師賢法官進而解釋,按照這一獨特安排,特區各級法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的聯繫透過人大常委會掌握的《基本法》解釋權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是《基本法》67條第4款和158條第1款。他並補充,雖然普通法律師可能對這一結論感覺陌生,但它無疑是符合《基本法》158條的內容和結構。鑒於《基本法》的語境和風格均表明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一部國家法,所以有人因此稱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

 梅森法官終審法院接受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並作為判決的依據,為其後本港法院審理的許多挑戰特區憲制地位的司法覆核案提供了可靠的判決先例。譬如,2018年12月高等法院開庭審理郭卓堅等人就廣深港高鐵九龍站內「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主審法官周家明引用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2月27日確認「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基本法的決定,判定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的「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相關條款。周家明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意志。人大常委會的權力還包括監督國家憲法的實施,也是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政府部門的主權機關的組成部分。

 《基本法》於香港的無上權威在最近一宗司法覆核案中亦再次受到肯定。該司法覆核也是郭卓堅發起,針對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擁有丁屋的歷史遺留法條涉嫌性別歧視的問題,提請法庭裁定該法條違反《基本法》(2021年11月)。主審法官引用前述判決先例做為判決參考,根據《基本法》是一部「活的憲制文件」的原則,認定《基本法》40條確認新界原住民合法傳統權利的規定超越《基本法》35條和39條關於平等的概述以及本港的《人權條例》相關內容。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是做出這一里程碑式判決的主審法官之一,他曾擔任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來港前已經退休。

 以上列舉的案例均證明,普通法體系能夠適應不同憲制和社會環境,同時堅守基本法律規範和準則。印度、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同香港一樣保留殖民地時期建立的普通法體系,又與英國的普通法體系有些區別,但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維護國家利益和各自國家的憲制。本港普通法體系的權威由終審法院體現,因為後者是本港最高司法機關。雖然兩名來自英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因無法抗拒其本國政治權謀施壓而被迫辭職,本港終審法院仍有九位外籍非常任法官承諾留任,包括五位英籍退休資深法官。他們的承諾是對香港法治的強力信任票,也預示「一國兩制」將繼續成功實施。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兼行政會議成員。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版《中國日報香港版》的評論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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