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作業案件,依法以危險作業罪一審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深圳市寶安區首例危險作業罪案件,也是該市首例對涉及無證經營汽油行為進行重新評價的案件。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許某與全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非法銷售汽油活動。全某負責駕駛一輛裝有油罐的改裝商務車去購進汽油,之後將車輛停放在深圳市寶安區航城街道某路旁,由許某負責在該處銷售汽油,許某通過微信收款並轉賬給全某或全某指定的賬戶。自2021年3月起至被抓獲時止,許某、全某非法銷售汽油的營業額為88萬餘元。
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汽油經營、儲存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許某系從犯、初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對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沒收。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新增「危險作業罪」,首次將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具有現實危險的相關行為納入刑法打擊範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