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信息,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際交往的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在總結現行《條例》多年來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地名管理工作面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條例》共7章44條,對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將進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為推進新時代地名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明確管理原則。《條例》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二是健全體制機制。《條例》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明確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地名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三是加強命名更名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規則,明確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的申報材料及開展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要求,分級分類規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備案、公告制度。
四是規範地名使用。《條例》規定地名用字、讀音、拼寫等應當符合規範,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建立國家地名信息庫,明確地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標準地名使用範圍、地名標誌管理、標準地址編制、標準地名出版等要求。
五是強調文化保護。《條例》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內著名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報國務院批准;設立地名文化保護專章,明確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制定保護名錄、做好檔案管理、鼓勵社會參與等要求。
此外,《條例》明確了監督檢查的總體要求和具體措施;對違規進行地名命名更名、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未規範使用標準地名、損毀地名標誌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