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發生暴動,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12名男女被控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3名被告早前被判入教導所,餘下2男6女今日(2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36個月至39個月。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暴動屬嚴重罪行,本案暴動規模不少,當日有過百至上千人參與,案發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歷時40分鐘。但本案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影響較低,雖然有人投擲汽油彈,有道路欄杆地面被損毀,但沒有造成市民或警員受傷,故酌情扣減部分刑期。
李官又指,被告譚鈞朗被捕時全副武裝,戴有眼罩、防毒面罩、頭盔、手袖等;劉智峰以急救員身份鼓勵暴動,罪責相若,各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惟二人初犯,大部分案情未受挑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囚3年3個月。而其餘6名被告均為年輕女性,案發時身上非全副武裝,於前線參與激烈對抗風險和鼓勵暴動作用亦較低,故均以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樣減刑3個月,判囚3年。
12名被告依次為24歲譚鈞朗、19歲鄧有釗、20歲方銘、21歲楊泳儀、21歲卓巧珠、20歲郭晞桐、25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23歲王明佑、25歲伍祖儀、25歲劉智峰和23歲黃碧蓉,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其中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方和王則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樣罪脫。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早前被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