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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健修訂條例草案周三首讀 羅致光:可加強阻嚇力

職安健修訂條例草案周三首讀 羅致光:可加強阻嚇力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2-05-22 11:44:05 來源:香港商報網

   政府將於周三(25日)在立法會首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22日)在網誌表示,修訂的兩條法例由1994年至1997年至今沒有經過調整,而工業意外導致死亡個案數字在過往十年,一直維持在約每年20宗,並沒有下跌的趨勢,「還不作調整,實在說不過去。」

   羅致光指出,是次的修例工作,可說是十分「浩瀚」,主要原因是罰則有超過20年沒有作出修訂。上述需要修訂的兩條條例中,有659條條文涉及廣泛的法定職安健要求,勞工處建議將160條條文的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級別提升,70條條文的嚴重性級別降低,共230條條文需要調整。如《工廠及工業經營(應呈報工場的防火設備)規例》第5(2)條,規定僱員不得阻塞走火通道,以確保火警發生時,通道暢通無阻。現時罪行的嚴重性是「嚴重」,建議調整為「非常嚴重」。罰則的調整考慮三個因素:一是僱員及僱主的財政能力有分別;二是經歴20多年通脹;及三是適量提升罰則的阻嚇力。羅致光表示,雖然表面上涉及僱員的最高罰額沒有調升,但由於有共90項涉及僱員的條文調高了嚴重程度,整體的最高罰款額提升了2.2倍,相對僱主的2.4倍。

   羅致光又指,雖然過往20年整體工業意外率有明顯下降,但是工業意外導致死亡個案數字在過往十年,一直維持在約每年20宗,並沒有下跌的趨勢,更有持責者多次觸犯職安健法例而導致嚴重意外。局方檢視了這些案例,及參考外國經驗,建議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讓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並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他說,政府只會針對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而構成極高罪責,並導致工人死亡或嚴重受傷的特殊情況,才引用建議的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勞工處仔細審視了自2009年的檢控個案,認為只有7宗個案可以達至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的門檻。

   羅致光續指,政府參考了外國經驗及多番聽取了僱主及僱員的意見,決定採取「中間落墨」方案,建議將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訂為1000萬元,這與目前香港法例中列明的最高罰款額相同,亦是其他已發展國家及地區職安健法例最高罰款額的中游範圍。相信會在法案審議階段有不少討論,局方預期工會的代表會認為是太低,而商會的代表則會認為是太高。他表示,修訂法例工作還未有結束,還要待立法會完成審議,不能排除在審議過程中,仍會找出一些需要優化的修訂。

   羅致光稱,由於職安健條例規管香港各行業,而當中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政府建議在法例加入新條文,若公司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要求法庭在量刑時須參考被定罪公司於案發日的相關財政年度的營業額,以協助法庭評估被告的運作規模和財政能力,從而作出阻嚇性的罰款。此外,就職安健的法例修訂仍有一項優化《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工作在下屆政府初段才會提交議會,即是要求承建商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規模較小但風險較高的建築工程,好讓勞工處可以及早依據工程的風險作出職安健的巡查。(圖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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