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
「一國兩制」讓香港得以平穩過渡,順利回歸,而「一國兩制」的制度優越性更促進了香港各方面的發展。自回歸後,香港與內地根據《基本法》第95條共簽署9份司法協助,單是由2019年至2021年之間已簽訂4份,都屬於突破性的安排,有助提升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的自身競爭力。
《保全安排》
《保全安排》於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簽署,成為當時內地首次就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協助所簽署的安排,別具象徵意義。《保全安排》的重要性顯而易見,它容許由6間指定香港仲裁機構管理、以香港為仲裁地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提出申請,對仲裁另一方採取保全措施(包括證據、資產及行為),以防止對方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並維持現狀,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利便當事人尋求司法公義。香港是內地唯一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享有這種仲裁便利。
《民商事執行判決安排》
在簽訂《民商事執行判決安排》前,香港已有兩項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即《選擇法院安排》及《婚姻安排》,各有特定適用範圍。由於香港與內地在民生和經貿的交流日趨緊密,《選擇法院安排》和《婚姻安排》未能充分回應市民對建立一套全面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判決機制的需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於2019年簽訂《民商事執行判決安排》,就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
《民商事執行判決安排》參考了《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下稱《公約》)的擬稿,而且考慮了內地和香港的實際需要,因此擴大了適用範圍,涵蓋就合同及侵權爭議作出的判決。此外,我們還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的優勢,令《民商事執行判決安排》比《公約》的適用範圍更廣闊,明確涵蓋了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配合《選擇法院安排》和《婚姻安排》,實現兩地民商事判決司法協助的基本全覆蓋。
相互認可破產及債務重組
去年5月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下稱《會談紀要》)涉及一個嶄新的合作範疇:相互認可和協助企業破產以及債務重組事宜。《會談紀要》訂明新的合作機制,補充《民商事執行判決安排》未有涵蓋的破產事宜安排,回應了業界一直面對在執行法院相關命令的實際問題,完善了兩地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制度,繼而優化了兩地的貿易和投資環境。
這項創新的機制帶來了三個優點和兩個突破。首先,新機制建立兩地相互認可破產程序和相互協助破產管理人的制度,加強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因為缺乏機制而造成無法完全收回債務人資產;第二,它鼓勵持份者更廣泛利用重整或重組程序,讓受財困的公司減低破產的機會,從而加強保障就業和社會民生;第三,兩地共同建立有序高效的跨境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有助增加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利便債貸和投資,完善兩地的投資和營商環境。
至於何謂兩個突破?在訂立新機制以前,香港特區的清盤人跟內地以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清盤人一樣,都不能直接尋求內地法院認可相關的清盤程序,因此不能在內地進行保全或查找債務人的文件或相關資產等工作。新機制生效後,香港成為內地以外唯一一個司法管轄區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進行的司法程序和命令,並申請在內地履行職責的權力和協助。第二個突破是兩地這次建立新的合作機制參考了國際相關的規則,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7年頒布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的若干原則。然而,兩地的合作機制比《跨境破產示範法》更有深度、寬度和清晰度,也更切合兩地的需要和發展。
這項安排體現了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凸顯國家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及對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堅定支持。這亦是我們踏出的第一步,律政司會繼續推展破產事宜的合作安排。
相互執行仲裁裁決補充安排
在執行仲裁裁決方面,香港特區早於1999年與內地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下稱《安排》);回歸前,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的仲裁裁決受《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規限。但由於《紐約公約》是國際間的協定,因此回歸後並不適用於內地與特區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令當時香港的仲裁裁決不能以簡易的認可程序在內地執行,反之亦然。簽署《安排》就是為了補救這個情況。
2020年11月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下稱《補充安排》),主要是優化《安排》和完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修訂包括:一、允許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二、仲裁裁決範圍的定義與《紐約公約》的「仲裁地」定義保持一致;三、當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及四、明確地訂明在《安排》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涵蓋「認可」一詞。
《補充安排》所作出的修訂進一步完善《安排》,亦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有助促進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
律政司過去一直積極把握「一國兩制」為香港帶來的獨特優勢,依據《基本法》第95條與內地簽署安排,取得豐碩成果,這些安排實現了兩地民商事判決司法協助的基本全覆蓋,為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讓香港特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展望將來,只要大家牢固樹立「一國」意識,堅守「一國」原則,「兩制」自然會枝繁葉茂。我相信「一國兩制」必定可以行穩致遠,是香港面向未來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好安排和最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