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今年1月起社會對新冠口服藥物需求殷切,相關走私案件亦有上升趨勢,香港海關採取特別行動,加強打擊走私進口新冠口服藥物的執法力度。
行動至今,海關共偵破33宗懷疑走私進口新冠口服藥物的案件,並檢獲約25.7萬粒新冠口服藥物,估計市值超過1500萬元。當中,27宗案件利用郵包和貨運渠道偷運新冠口服藥物入境,其餘6宗案件則涉及旅客在沒有許可證下攜帶有關藥物入境。
行動中,20人被捕。上述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海關提醒市民,旅客攜帶受管制藥物入境或出境,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然而,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在沒有有效入口許可證下入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圖: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