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實施細則(試行)》,其中規定:符合要求的工業塗裝和印刷企業,如已建設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治理設施。該文件的出台,也標誌着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末端治理設施機制在山東率先破題。
據《實施細則》,本次豁免行業為工業塗裝和印刷業。其中,工業塗裝主要包括家具製造業,金屬製品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鐵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汽車修理與維護業等;印刷業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裝裝潢印刷業等。
同時,《實施細則》就豁免條件進行了明確。末端治理設施方面,同一個生產線內,塗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範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方面,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於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範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
當企業或廠區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並至少穩定運行6個月,便可向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提交申請報告,後經各市生態環境局覆審、生生態環境廳公示後,已建設末端治理設施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而新建企業則可不再要求建設。
「近年來,國家和省在多個工作方案中提出了源頭替代後可以豁免揮發性有機物(VOCs)末端治理的鼓勵政策,但是因為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部分地區在落實這項政策時,存在不會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況。」2月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二級巡視員張金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實施細則》的出台,也標誌着也標誌着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末端治理設施機制在山東率先破題,「我們在《實施細則》中規範了三個豁免條件,企業在進行源頭替代改造時就有了可以對照的標準,生態環境部門也有了監管的方向。」(記者 侯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