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傳媒報道指本港食店疑似販賣走私貓狗肉。漁護署昨日(9日)與食環署聯合展開突擊行動,在油麻地一店舖內檢取懷疑狗肉或貓肉作進一步調查。
漁護署發言人稱,署方最近接獲報告,懷疑有人於油麻地一店舖內售賣狗肉或貓肉作食物,昨日與食環署展開聯合突擊行動。漁護署人員在店舖內檢獲懷疑用作食物的狗肉或貓肉,並已安排作化驗,如證屬實,會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此外,食環署人員亦在行動中蒐集證據,調查是否有人於上址無牌經營新鮮糧食店。
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