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將一名前區議員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帖文,分享至多個社交媒體群組,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黃佩君,48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辦公室助理,承認九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a)條。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會影響選舉公平,誘使他人令選舉不能有序進行。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處緩刑。
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
案情透露,黃佩君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九個社交媒體群組上展示同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帖文。
廉署亦在同案中,起訴有關帖文的32歲前區議員郭子健,但因對方已離港,廉署已向法院申請手令及通緝他。(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