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女兼職售貨員於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間,在Facebook公開群組「反二奶小三出軌大聯盟」發布4則帖文,內容涉及一名女子的個人資料。女售貨員被控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今日(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女被告自簽2000元及須守行為2年,並提醒她「機會得一次」。
控罪指,被告劉嘉茵,被控於2021年11月25日、2022年5月15日、5月21日和12月1日,在香港,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女子X的相關同意下,在Facebook一個名為「反二奶小三出軌大聯盟」的群組,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其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教名、職業、工作的大廈、居住地區及相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情指,女事主X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與被告丈夫有過一段親密關係,雙方在2021年9月分手後,X透過Facebook和Instagram告知被告其丈夫外遇一事。被告在案發的4天,在Facebook「反二奶小三出軌大聯盟」發布4則帖文,內容均提到X的姓名、職業、工作地點和居住地區,帖文又載有X和她姪子的相片,而該群組約有1270名成員。警方在2022年12月8日拘捕被告,警誡下,她稱自己才是受害者,指X引誘其丈夫和「呃佢錢」,帖文資料是從X的Facebook賬戶下載得來。(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