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施工擾人清夢,汽車喇叭持續轟鳴,廣場音響喧鬧煩心……深圳將以立法加強對噪聲污染的治理和防範。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網公布,其中提出優化完善監管舉措,從規劃源頭防範噪聲污染,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執法震懾力。此次意見徵集截止時間為7月31日。
為應對噪聲執法困境,徵求意見稿着力理順噪聲監管職責,提出改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在權限範圍內開展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等綜合執法工作,協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建築噪聲監管方面,改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為提升執法效率和威懾力,徵求意見稿明確負有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制定噪聲重點監管單位或區域名單,可以在被責令單位和個人拒絕改正時查封、扣押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和設施,可以通過安裝在線監測設備、語音播報器等智慧監管方式實施遠程監督管理,允許相關監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監檢測機構開展噪聲監督性監測。同時明確將噪聲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噪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
對擾民嚴重的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現象,徵求意見稿打出「組合拳」,增加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責任,理清各職責部門在建築施工噪聲事前事中事後的管控責任,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費用應專款專用。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城市更新應當堅持分片、分段逐步開發的原則,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為遏制違法行為,徵求意見稿加大處罰力度,將超時施工納入按日連續處罰,增加違法成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防治責任最高將被罰5萬元,拒不改正的,最高將被罰20萬元。
為保障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徵求意見稿從規劃、布局、建設、出售等建設全流程強化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並明確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進行新建房屋噪聲信息公示、未按規定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噪聲要求,將被處20萬元罰款。
在社會生活防噪方面,徵求意見稿將固定設備噪聲、廣告宣傳噪聲單列,並根據近年來新增的垃圾中轉站、灑水車噪聲投訴,增加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噪聲管理要求,同時明確經營管理活動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增加公共場所管理者對娛樂、健身活動的管理責任。(深圳商報首席記者 張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