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廣東將緊扣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戰略任務,圍繞省委「1310」具體部署,切實把立法工作重點放到提高立法質量、突出地方特色、解決實際問題上來,確保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工作計劃》發布12件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5件擬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發布預備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部分草案,以及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具體如下:
【廣東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12件)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草案(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廣東省農村供水條例草案(省水利廳起草)
4.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5.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碼化條例草案(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起草)
6.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7. 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草案(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8. 廣東省技能人才培養促進條例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9.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草案(省科技廳起草)
10. 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省司法廳起草)
11. 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草案(深圳市人民政府起草)
12. 南沙深化粵港澳合作條例草案(省大灣區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共同牽頭成立的省市聯合立法工作專班起草)
此外,預備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交流條例草案、數據條例草案、審計條例草案、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成品油流通管理條例草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修訂草案、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草案、水上搜尋救助條例草案、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草案、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修訂草案、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二、擬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5件)
1. 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2. 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修訂)(省公安廳起草)
3. 廣東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省司法廳起草)
4. 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修訂)(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5. 廣東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此外,預備制定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管理辦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備修訂老年人優待辦法。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 根據中央決策部署及省委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修改情況,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相關省政府規章。
2. 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
《工作計劃》要求,紮實高效完成年度立法任務。各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節點,嚴格落實責任,狠抓時序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立法工作任務。
對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要嚴格按照要求,在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時間5個月前將草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特別重大、複雜的,可以適當延期上報,但不得晚於該項目初次審議時間4個月前上報。對擬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要抓緊按要求組織起草,於2023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對法規、規章預備項目,要及時開展調研、論證、起草等工作,條件成熟的可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
並且,加強立法項目滾動銜接,按照下一步年度申報立項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間向省司法廳報送立法建議等。對不能按時完成法規、規章起草工作的,要在規定報送時限前作出書面說明;確需暫緩辦理或終止辦理的,要按程序請示省人大常委會或省政府同意;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起草工作的,省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深圳特區報駐穗記者 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