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黨志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黨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件回顧
2024年8月7日傍晚,河南漯河市郾城區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不幸遇害。
據漯河市郾城區公安機關偵查:
2024年8月7日18時26分,公安機關接報,某小區地下停車場負二層電梯口處有人被刺傷,公安機關立即趕赴現場,發現郾城區法院王佳佳法官頸部被刀割傷,已無生命體徵。經查看相關錄像,行兇者系王佳佳法官所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黨某某(男,50歲,漯河市郾城區居民,未婚)。
2024年8月8日3時許,公安機關在黨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被抓獲時黨某某已畏罪服毒,處於昏迷狀態,經送醫治療無生命危險。
經上級法院組織對黨某某起訴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評查,該案審理和判決情況如下:
2024年4月4日,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購於2021年,價格1800元)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度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
因雙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黨某某向郾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8832.93元,經黨某某申請,當地司法局為其指定了援助律師。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損失範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後14天並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1盒口服止痛膠囊和3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15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
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財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遂於7月23日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黨某某各項損失9384.89元。
判決後,黨某某對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心生不滿,未通過法定程序尋求解決,於8月7日18時左右持兇器進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區地下車庫伺機作案,實施上述犯罪行為。
(總台記者 常楊 田萌 段清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