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1月16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初裁答記者問。
有記者問:商務部發布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請介紹有關情況。
答:應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申請,商務部於2024年5月1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立案後,商務部始終本着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國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經過調查,初步證據表明,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於2025年1月16日發布初裁公告,公布了初步裁定,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裁定美國公司的幅度為74.9%、歐盟公司的幅度為42.0%、台灣地區公司的幅度為3.8%至32.6%、日本公司的幅度為33.9%至43.7%。
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5年1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