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今日(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首被告被判入獄三個月及罰款338068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次被告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3年及罰款405300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
首被告承認七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六項在2014/15至2019/20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或少報一個住宅物業內六間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一項就稅務局索取他在2014/15至2016/17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作出虛假書面答覆。他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共1412537元,涉及稅款169034元。
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妻子,她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五項在2015/16至2019/20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一個住宅物業內六間劏房及一個車位的租金收入,以及一項就稅務局索取她在2015/16及2016/17課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作出虛假書面答覆。她漏報租金收入共1701075元,涉及稅款202650元。
他們均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及(e)款。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