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員 董江南
3月6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拒交資料案作出裁定,撤銷定罪和判刑。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士隨即把這一技術性裁決歪曲為對「支聯會」的「洗白」,刻意混淆司法程序與現實定性。這恰恰暴露了他們的心虛與矛盾心理:當法院嚴格審查證據鏈條、強調程序正義時,他們急於把技術性裁決包裝為「政治平反」;而當司法機構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他們又叫囂「法治已死」。這是典型的雙重標準,本質上是對法治的無端消費和惡意褻瀆。
普通法體系下,「寧縱勿枉」是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則,正如知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在《英國法釋義》寫道:「讓十個有罪之人逃脫,也不能冤枉一個無辜者」(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該原則不僅彰顯了對人權的尊重,也對控方提出了極為嚴格的責任要求。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罪至毫無合理懷疑的地步;同時,任何違背程序規定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案件被徹底推翻。這種嚴謹性正是普通法體系的靈魂所在,也是前述判決的核心要旨。
在本案中,法院判決的核心理由有兩點:其一,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大幅遮蓋警方國安處提交的調查報告內容,導致程序透明度不足,可能影響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其二,法院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解讀更為嚴格,明確要求控方必須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被告「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僅憑警方的「合理相信」並不足夠。這些要求體現了刑事審判對程序正義的嚴格追求。
必須強調的是,本次裁決絕不能被誤解為對「支聯會」的「無罪」宣告。事實上,裁決是基於對控方程序上的瑕疵和取證上的不足而作出,法院未就警方對「支聯會」的合理懷疑提出任何質疑。自成立至解散,從「支聯會」30餘年的活動軌跡可見,它以「紀念」為幌子行政治動員之實,利用「民間組織」的外殼搭建境外資金橋樑,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早已為公眾所熟知。「支聯會」時任高層拒絕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更是對法律和司法權威的公然挑戰。
另需留意的是,今次判詞也指出,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通知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犯罪所需要的,那麼要求提供的資料並不局限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所產生的資料。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行為,而是因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才構成犯罪。
總括而言,今次裁決結果僅是對控方在本案中的表現作出的評價,而非對「支聯會」行為的實質性認定。同時也啟示特區政府須持續完善國安法律的執行機制:畢竟,國家安全執法既需要雷霆萬鈞的力度,也需要滴水不漏的細緻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