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三位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和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嚴寶玉均建議加快制定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以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築牢金融安全防線。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已於2015年5月起施行。但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面臨《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尚需通過出台相關法律來解決。
現有存款保險制度與支柱地位不匹配
目前,已有近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成為國際上普遍實施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性金融制度。美國、俄羅斯、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已經制定了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公司法。
根據國際存款保險協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與存款保險制度各負其責、分工協作,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前兩大支柱已經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明確,但存款保險制度只有《存款保險條例》作為依據,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偏低,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三位代表指出,從國內來看,現行《存款保險條例》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有必要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提高法律位階,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權力邊界,健全權責一致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
強化存款保險專業化常態化處置職能
他們分享到,雖然我國金融體系總體穩健,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一些地方中小銀行風險仍然複雜嚴峻,需要進一步健全具有硬約束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機制,強化存款保險專業化常態化處置職能。目前具體工作實踐中較多採用的「一事一議」的處置方式,面臨部門協商成本高、處置時間長、處置工作銜接不順暢等諸多問題。
三位代表均認為,在前期實踐中,對包商銀行等風險的處置,存款保險發揮專業化處置職能,積極通過多種方式推動風險有序處置,有效維護了金融穩定,為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制定存款保險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他們建議,加快制定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明確存款保險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切實發揮存款保險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職能。同時,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增加基金後備融資機制,明確投保機構所交保費稅前扣除規定,降低銀行財務成本。並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以促進風險「早識別、早預警」,降低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風險,進一步降低風險處置成本。
記者注意到,王均坦有具體提及,要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機構而非普通公司的定位;增加分層分級、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措施,必要時可採取對特定存款不予保險等措施。嚴寶玉則具體提及,要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機制,以確保存款保險基金具備大額風險處置能力,也要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相關風險處置權限以及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記者 鄧建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