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的公共爭議,核心在於企業家言論自由、公司治理權責、商業競爭邊界等法律問題。輿論場常將道德批判凌駕於法律之上,實則有必要回歸權利義務框架,重新審視爭議焦點。
在言論自由方面,董明珠 「千元空調是紙糊的」 等言論引發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商業詆毀需滿足 「虛假信息 + 損害商譽」 要件。格力以 0.03% 故障率、10 年包修承諾做證,其評論是對行業現象的批評,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詆毀,企業家警示市場亂象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關於管理權的合規性,「孟羽童事件」 中董明珠公開點評前員工,被指侵犯私隱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32 條,若未披露勞動合同約定外的私人信息且言論聚焦職業表現,則不侵權。但需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離職員工信息的處理規範,企業高管發言要避免情緒化引發次生風險。
在營銷行為上,格力手機強制植入董明珠開機畫面遭質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廣告代言人需對虛假宣傳擔責。董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形象使用屬企業自主經營權範疇,但產品宣傳若存在功能誇大問題,仍需擔責。
公司治理層面,部分股東質疑董明珠 「一言堂」決策模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決策機制保障集體程序即可,其強勢風格不必然違法。不過要警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參股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特別規定,避免個人意志架空治理結構。
對於創新試錯,格力多元化的市場風險不應簡單歸咎於決策者。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跨界投資只要符合股東會決議程序,即屬合法商業判斷。投資者應自擔風險,不能以結果倒推決策違法性。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董明珠有關「海歸間諜」的言論。其在股東大會上稱「絕不用海歸派,因為裏面有間諜」,此言論雖是企業自主選擇的體現,但觸碰法律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實施就業歧視」。董明珠的「海歸間諜論」表面是企業自主選擇,實則將個別間諜案例上升為群體標籤,本質是治理能力的偷懶,且容易引發行業效仿,加劇海歸群體就業困境,還損害了國家開放形象,也暴露了企業風險管控能力的不足,其言論可能引發海歸群體的名譽權訴訟。
當前輿論對董明珠的批評多混淆道德評判與法律評價。企業家有權在合法框架內保持管理個性,公眾也需區分「不喜歡」與「不合法」。法治社會的進步,不在於消除爭議,而在於建立權責對等的理性對話規則,這才是審視董明珠現象更深刻的法律啟示。(胡勇平 作者系民盟湖南省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法學博士、湖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