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子文
特區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訂立兩項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李家超重申,國安風險好像病毒一樣,長期存在於身邊,亦會隨時侵害大家,強調世界百年未有的大變局正加速演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可以突如其來,亦可波濤洶湧,因此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完成審議附屬法例,增加法例的確定性。
堅決打擊違法分子
事實上,特區政府根據國安條例110條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具有堅實的法理依據和實際需要。兩項附屬法例對於保障國安公署履行職責必不可少,否則連國安公署的機構和地方都得不到法律保護,讓外人可以自由出入,猶如無掩雞籠,還如何維護國家安全?
更重要的是,香港當前仍然面對內外國安風險,關稅戰令地緣政治風險不斷升溫,對外一眾反中亂港分子仍不斷在海外策動各種「分裂」「港獨」行動,對內各種軟對抗仍然此起彼落。就如被懸紅100萬港元通緝的在美港人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港的財產日前被警方拘捕,被落案起訴一項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暫准保釋。這宗案件正表明香港仍然面對各種國安風險,亂港分子仍然賊心不死,內外勾連,同時亦表明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執法當局對於違法分子堅決打擊,雖遠必究,警告反中亂港分子不要心存僥幸,更不要試探法律底線。
這次是警方首次引用「處理潛逃者資金」罪,表明執法部門對於打擊「潛逃者」及與其勾連人士的決心。郭鳳儀是一名極端「港獨」分子,自2019年「黑暴」開始,就積極在所謂反華國際線上策動反中亂港活動,曾發起「全球登報眾籌計劃」,並參與匿名網絡聯絡及活動。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相關人員於海外參與會議及活動,與外國政界人士及官員進行接觸,可能涉及推動對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具有對抗性質的行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關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規定。2024年12月,保安局刊憲將其列為「指明潛逃者」,並針對其實施多項強制措施,但在潛逃美國之後,她依然繼續從事各種「分裂」、「港獨」活動,威脅香港和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具域外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個人或機構為通緝人員提供資金協助或處理相關資金事務,均可能涉嫌觸犯協助潛逃者處理資金罪。該罪名一經成立,可依法判處最高7年有期徒刑。這次警方首次引用相關法例作出拘捕,傳達的信息十分清晰,表明警方將全力截斷潛逃者的所有資金往來,任何協助其處理資金的行為都必將遭到嚴正追究。
一些潛逃外國的「通緝犯」、「潛逃者」,以為潛逃海外就可以逃避刑責。然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具有「域外效力」,《香港國安法》第3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其域外效力條款。根據相關法律條文,香港居民在境外實施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行為,該法律同樣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在此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並可根據相關法律程序向境外司法機構提出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對於「潛逃者」,香港法律並沒有時限也沒有地域限制,不論他們逃到哪裏逃多久,針對其法律都會永遠生效,終身追責、雖遠必誅。案件更向社會表明,任何協助「潛逃者」或與其有各種往來包括資金上的往來,隨時會觸犯法例,正告各界不要以身試法。
須警惕「潛逃者」勾連作亂
警方的拘捕有力地切斷「潛逃者」的資金來源,震懾「潛逃者」及其聯繫網絡,表明任何意圖與海外亂港分子暗中勾結、串聯,參與眾籌,以至提供各種協助以至轉播相關「潛逃者」信息者,同樣負有刑責。但同時,亦說明香港雖然局勢回穩,各種國安風險仍在,亂港分子仍在伺機而動,反華勢力仍然死心不息,香港國安形勢仍然暗流湧動,維護國安沒有完成時,也沒有「局外人」。當前國際政治形勢複雜,更要慎防這些「潛逃者」再次勾連作亂,在香港煽風點火。
對於這些亂港分子固然要依法嚴懲,雖遠必究,但同時,維護國家安全也要不斷完善法律及執行機制,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具有迫切性,各界理應支持和配合,更不應被別有用心者上綱上線。(中通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