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9月9日至11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
在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於一個洗衣工場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3男5女,年齡介乎29至48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52歲女子。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紅磡、九龍城及西區搜查102個目標地點,共拘捕2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2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8及52歲。另外,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一名49歲女子。
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頂圖: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