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維護二戰勝利成果的重要法律設計,《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雖鮮為大眾熟知,卻始終是制約侵略勢力復活的關鍵防線。這一條款並非臨時政治安排,而是寫入國際法核心文件的剛性約束,其來龍去脈與現實意義值得深入釐清。
「敵國條款」並非單一法條,而是由《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構成的完整法律體系。1945年憲章生效之際,納粹德國已戰敗投降,日本仍負隅頑抗,反法西斯同盟國為防止侵略戰爭重演,專門針對德、意、日等軸心國設立了這套約束機制。其中第107條為核心條款,明確規定:「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賦予戰勝國在應對昔日敵國再犯時的特殊權利。
從法律內涵來看,這三條條款各有側重又相互銜接:第53條允許區域組織對實施侵略政策的敵國直接採取措施,無需安理會前置授權;第77條將敵國割離領土納入聯合國託管體系,規範領土處置;第107條則確認戰勝國在二戰中針對敵國的合法行動效力,並保留應對再次侵略的權利。其本質是通過國際法賦予反法西斯同盟國「和平與強制雙重手段」,從制度上遏制戰敗國軍國主義復活。
值得注意的是,「敵國條款」的效力從未被合法廢除。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成為西方第二經濟大國後,將該條款視為「政治大國」之路的障礙,屢次試圖刪除或宣告其失效。1995年聯合國大會雖通過相關建議決議,但因未滿足憲章修改所需的「五常一致同意+三分之二會員國批准」要件,該決議僅具建議性,無法律強制力。日本此後推動的「四國入常提案」等嘗試,也因違背戰後秩序根基而失敗。
當下,這一條款的現實意義愈發凸顯。日本近年不斷突破「專守防衛」紅線,新增遠程導彈、鼓吹「敵基地攻擊能力」,甚至有政客宣稱「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公然挑戰戰後秩序。而根據「敵國條款」,若日本參與針對戰勝國的軍事行動,即構成「再次侵略」,戰勝國可依法採取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反制措施,且無需安理會授權。
「敵國條款」不是塵封的歷史文件,而是維護世界和平的「安全閥」。它提醒我們,戰後國際秩序的根基是國際法明確規定的正義原則,任何試圖淡化戰爭罪責、突破法理約束的行為,都將受到國際法的制裁。唯有尊重這一條款背後的歷史邏輯與法律精神,才能真正守護來之不易的和平局面。(胡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