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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就5類依賴電腦行為定為罪行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最高囚終身

法改會建議就5類依賴電腦行為定為罪行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最高囚終身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6-01-09 14:38:16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即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

 根據建議書,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並提出了多項主要建議。

 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罪,報告指出,由於電腦網絡空間的設計,在部分廣泛接受情況下,用戶已默示擁有取覽程式的授權,但有部分情況,涉及因設計原意或實際需要,需自動連接,發生取覽程式或數據,因此將有人知悉有關取覽未獲授權定為取覽罪的先決條件,是公允做法。報告最終建議,在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另外,以合理辯解可作法定免責辯護,但須符合被告人是認可的網絡安全從業員,及必須為真正網絡安全行事等條件。

 針對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報告指,早前進行諮詢時,有回應者建議,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視為加重罪行。報告認為,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範圍相當寬闊,足以包括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行為;而基本法23條落實後,政府更具條件全面評估所有現存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是否足夠,從而考慮法改會建議,以研究是否有可完善之處。

 建議書中寫道,藉着將《刑事罪行條例》關於「誤用電腦」的現有條文改列於新訂的電腦網絡罪行法例,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電腦系統應定為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由於取覽程式或數據通常於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前發生,因此除了《刑事罪行條例》現有所指明的兩項合法辯解之外,為網絡安全目的而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亦應定為特定免責辯護。

 在「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上,建議書指出,蓄意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其部分,應定為罪行。只要有關器材、程式或數據主要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不論該器材、程式或數據是否亦可能用作任何合法目的,這項罪行也會適用。而如犯罪者意圖將該器材、程式或數據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即屬加重罪行。為避免過度刑事化,建議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並為網絡安全、教育、科學及研究目的設有特定免責辯護。另設其他特定免責辯護,以顧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寄存服務提供者及自動化科技的運作。

 在罰則方面,建議書指出,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五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為2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罰則為14年監禁。

 至於「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建議書指,假如涉及生命受危害,例如干擾鐵路信號系統,屬加重罪行,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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