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今日(8月19日)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控告一名52歲男子沒有妥善管控大型狗隻,並正跟進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加控其他控罪。
案中男子涉嫌在今年7月和8月期間,至少兩次未有按照法例要求在公眾地方穩妥地牽引其狗隻,而該狗隻分別襲擊三隻狗隻,導致一隻狗隻在7月10日受傷及兩隻狗隻在8月17日死亡。案件將於明日(8月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涉事狗隻正在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涉案男子已簽署同意書,將狗隻的管養權交予漁護署。本署會為該狗隻作性情評估,以決定合適的處理方式。
漁護署十分重視今次事件,並會與律政司緊密合作,做好調查和檢控工作。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漁護署強調,按現行法例,所有狗隻畜養人或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狗隻出現在公眾地方的人,必須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狗隻,不可對其他人或動物造成滋擾或傷害。大型狗隻(體重20公斤或以上)更必須以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牽引。漁護署已加強狗隻牌照巡查,並針對違規行為嚴正執法,以保障動物健康及公眾安全,畜養人切勿心存僥幸。(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