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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婚姻法或被亲属法替代

2014-04-01
来源:法制晚报

  孙宪忠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 汪红)记者昨天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获悉,由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历时近20年,完成了重要学术成果《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该丛书近日已出版,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行为编、亲属编、继承编。

  《法制晚报》记者就该课题及丛书的相关情况,采访了民法典立法研究项目负责人、《物权法》主要起草人孙宪忠教授。

  孙宪忠告诉记者,社科院版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一个很大突破就是:放弃了婚嫁家庭法这个狭义的概念,重新启用了“亲属法”概念。

  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关系入法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 我国《民法典》立法从何时开始,经过了多长时间?

  孙宪忠(以下简称孙):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中国就打算立《民法典》。可以说《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历了60多年的艰难历程,几代人都在做。

  1992年我国开始搞市场经济,梁慧星教授主动请缨,开始第一次由学者起草合同法建议稿,而之前这项工作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负责起草。

  后来,我回国后开始起草《物权法》建议稿。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制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时,我起草的物权和侵权责任两部分内容都用到了。

  FW:社科院版《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有什么特色?

  孙:有三个大的变化。

  第一,在此次建议稿里,我们单独列了个“亲属编”,不仅包含了原有的婚姻家庭法,还收入了收养法,还原了亲属法的真正内涵。

  亲属法原有的含义很广泛,但我国一直沿用的是前苏联的“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明显是把“亲属”的概念弄狭窄了。

  亲属的概念很宽泛,像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外甥和舅舅、侄子侄女和姑姑的关系等,都属于亲属关系。但在原有婚姻法的范围内,却无法将这些都纳进来。

  第二,新增“债权总则编”。债的概念在法律上最为重要,可以说法律上的基本制度最早都起源于债。

  比如人们在交往中,由于不能马上实现权利,要留待以后实现,这就叫债务关系,也就是法律上的信用关系。

  第三,人格权在建议稿中没有独立成篇。

  我们认为能进入立法的概念是必须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在民事法律中要么是行为规范,要么是裁判规范。行为规范是引导人们做某种行为的规范,裁判规范是指如有人违背了法律上的规则,法院将根据此规则做权利义务的裁判。

  自然人的人格基本是不交易的,因此无法成为法律规范。

  全新视角

  一人一份没法支配公共财产

  FW: 《民法典》里涉及物权部分跟现行《物权法》有差别吗?

  孙:我认为,我国当前的物权法改革还没有到位,比如说公有制经济的问题、民营经济的问题等。在制定《物权法》之初,我撰写的专家建议稿中仅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涉及60多个条文,而在最后立法时仅保留了20多条。

  对于公有制经济未来改革方向,应该要走法人所有权之路,按股份所有权操作。即使是公共财产,也要把它们转化为法人所有权财产。对于这个观念,可能一般老百姓还很难接受。

  其实,在公司法里的所有权,指的是资产核算中一个技术性的概念。要把财产作为一个可以独立核算的整体,成为一个权利义务的独立承担者,这就叫做法人。从民法意义上来讲,财产的所有权是一个具体的支配权,而不是老百姓所说的所有权,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利。

  比如,大学图书馆的书籍是属于学校还是国家?如果说是学校的,就会有人说是侵吞国有资产。很多人认为,这些东西是全社会所有人共同拥有的,每个人有份。但从民法讲,是没有这个概念。

  在法律上,谁是这个财产的具体支配人?谁能行使具体的支配权利?只有法人代表,才能对该物行使处分权。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常务副会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

  立法进展

  成果将向全国人大上报

  FW: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何时进入全国人大审议?

  孙:我们将会把这套丛书成果向全国人大上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向大会提了“将《民法通则》修订为《民法总则》,整合各单独民事法律编纂中国《民法典》”的议案。其中主要有三个内容:

  1、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2、整合我国已经制定的数目庞大群体性民事立法,将民法群体修订为一个符合法律科学的和谐一致的系统;3、在此基础上编制中国《民法典》。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民法立法的出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的条文不是多数失效而是整体性失效。

  在该法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而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已经有新法替代,所以说该法目前基本上已经被“掏空”,一些未被替代的,又基本上直接失效。

  FW: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应占据什么地位?

  孙:民法在一个持续发展的国家中,其地位应该是第一位的,应远远超越宪法的地位。原因就在于,民法规范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一生中的每一个时刻。人们离开民法可以说无法生存。

  民法规定的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我们可以不参加选举、不竞争公职,甚至到别的国家去生活。但是人离不开财产,民法就是反映财产关系的法律。人从事任何交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都靠民法规范。

  同时,人活在社会上要有尊严,要有人格,不能有等级划分,这些也都是民法的问题。

  如果有一个系统的法律,能把这些权利都进行了规定明确,就形成了一个人人平等、财产有序、人人有尊严的稳定的社会基础。

  在没有民法典前,法国还属于一个封建社会,经济秩序很混乱,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有了民法典后,法国成为一个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拿破仑曾说,尽管滑铁卢一战就让我名声扫地,但我做的民法典将让我光照千秋。

  从拿破仑时期到现在,法国已有了5个宪法方案,但民法典基本没变。

  FW:将一系列民法制作成民法典的意义在哪里?

  孙:在很多法律产生之后,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法律和谐统一?至少不能因为法律编纂的时间先后,出现比较大的制度上的冲突。

  目前,这种冲突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存在的。如,合同法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物权法是2007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时间就更靠后。立法时人们认识到的东西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呈现滞后性。

  民法典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性法律,其具体内容既包括民法,也应包括商法的部分内容,像公司、票据、破产等。

  当代成文法系国家都制定民法典,将其作为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因为民法典在推进国家政治进步和经济进步、在保障民生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当代成文法国家均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法制经验成熟的标志,也将它作为国家法律文明发展达到高级阶段的标志。

  在我国,立法者应该勇敢地推动民法典的编制。

  四次立法均被搁置

  第一稿

  1955年

  打算立民法典,并曾编制民法典方案,但因“反右”等原因未进行下去。

  第二稿

  1962年

  经济慢慢平稳,再次提出编制民法典,一度搞得不错,但后来开始“文革”,彻底搁置。

  第三稿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

  要搞经济建设,开始编制民法典方案。但由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开始,尽管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基本上弄清楚了,但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最为重要的问题——物权问题还没搞清楚,所以,当时先只制定《民法通则》。

  第四稿

  2002年

  当时已有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把这些法律和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侵权法等整合在一起,搞了一个民法典方案,共1209条。但后来又被搁置。

  孙宪忠说,民典法几次立法都未成功,但能看出一个规律:只要国家稳定下来,要搞经济建设就会想到编制民法典;反之如果遇到政治动乱,民法典就会搁置。这说明民法典总是与社会稳定的经济生活联系在一起。

[责任编辑:鄭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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