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等10人案庭审现场,刘汉多次落泪。
昨日刘维等7人案法庭辩论中,刘维在自行辩护时,数度哽咽。(图片均为本报报道组摄)
湖北日报讯(本报报道组) 昨日,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案件庭审分别进入第13天。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第一审判法庭、咸安区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对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汉进行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刘汉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随后就被告人刘汉涉嫌窝藏的事实进行调查,刘汉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出示在逃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还就被告人刘岗涉嫌故意伤害张云刚(致死)的个人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昨日对刘维等7人案的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被告人作了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该犯罪组织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刘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文香灼、旷小坪系积极参加者,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系一般参加者。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被告人刘维及其辩护人围绕该案的法律程序问题,刘维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以及刘维是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文香灼的辩护人、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及其辩护人围绕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部分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