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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亦須講法理

2014-04-24
来源:香港商報

  早於《基本法》制訂時,中央已同意在香港實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并凝聚各界最大共識,寫成《基本法》條文。至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明確訂出香港的普選時間表。我們深信,此共識是超越短期黨派利益,系完全從國家和香港的發展利益和繁榮穩定出發。當然,即使香港實施普選,也絕不能危及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故普選必須依循《基本法》,此乃理所當然。依同樣邏輯,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也是理所當然的。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并非一個獨立政治實體,香港的政治體制本質上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部分,香港的政制改革亦必須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通過;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香港經港人透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委任,故法理上規定了行政長官須向中央政府和港人雙重負責。

  然而,破壞派似乎拒絕承認憲政現實,以為普選可以不依循《基本法》,行政長官亦無須愛國愛港,整天糾纏於普選要合乎國際標準一類的說法,又經常以其他歐美國家的政制來與香港的政制并列,問題始終在於,在《中英聯合聲明》下,香港可以在法理上獨立於整個國家嗎?以歐美國家的政治體制來與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比較,是否合適?况且美英政體亦有大不同。國家要求行政長官須向中央政府負責,不得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難道不是合理合情的要求?難道西方國家的地方首長能夠公然違憲,破壞國家主權,出賣國家利益?香港的政制發展完完全全是中國國家主權下的內部事務,豈容其他國家干預?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大道理,多個民調亦顯示了大多數市民均同意普選不能偏離《基本法》,破壞派更不可能不理解。如破壞派繼續一意孤行,站在法治理性的對立面,以「占中」一類街頭政治運動來代替說理,以政改的立法會關鍵否決權來脅迫犧牲正當的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如普選最終與港人擦身而過,破壞派必定負上阻礙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責任。

  新社聯副會長葉順興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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