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血案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又一次探讨。争议了多年,见义勇为法在我国为何一直迟迟难以出台?见义勇为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认定,重点究竟应该在哪里?法律层面上正确地引导,是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放心做一个见义勇为者的关键。
先弄清见义勇为法能发挥什么作用
因此,果真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我们必须首先弄清见义勇为法到底应该且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欲回答这一问题,应先界定什么是“见义勇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种应该伸张正义的情形。一种是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种是抢险救灾。结合招远血案的背景,这里只讨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情形。
中国的小说和戏剧描绘了大量民间侠客惩恶扬善、替天行道的事迹。这在老百姓的心中深深印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道德感召。但是,参考各国法律,包括美国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等,却没有发现哪个国家把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规定为法律义务。即使有相关规定,也仅仅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法律义务,如报警。
那么,为什么不把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规定为法律义务呢?
此中原因有二。第一、这样的规定超出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不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或者是因为虽能却不敢,或者是因为虽敢却无力。在此情况下,若为履行法律义务而强行搏斗,极有可能白白赔上性命;若多数人都不去搏斗,那么法律规定就变为一纸空文。第二、这样的规定会导致私人代替国家行刑。
现代国家只在极其特别的情况下,如正当防卫,才允许个人合法地使用暴力。而且,国家在正当使用暴力之前,要经过严格程序所规定的认知环节,例如公安机关的侦查、法院的判决等。只有经过这些审慎的认知环节,才能保证暴力的使用是合法的。
当然,在极端的情形中,谁是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清楚的,例如招远血案的情况。但是,在很多情形中,案情的是非曲直并不一定明明白白,此时若允许人们使用暴力,就相当于把判定案情的认知权力和惩罚犯罪的执行权力都交给了个人。然而,个人能否始终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力,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有保障 好心人才越来越多
好心行善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法律规定好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而不是所谓见义勇为来保护普通人的时候,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所以,制定见义勇为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如果要制定见义勇为法,应该把重点放在什么地方呢?
对此,我们可以设想人们在面对犯罪行为时的心态。他们可能会有这样一些顾虑:我如果失手把人打死或致残,我会不会因为见义勇为反而受刑罚?如果我自己反被犯罪嫌疑人打死或致残,我的家人能否因此得到足够的补偿,以维持他们的生活?
因此,法律应该把重点放在责任的厘定和见义勇为者因此受到伤害时的补偿等问题上。对于和犯罪嫌疑人搏斗,虽然法律上并不强求,但道德上值得鼓励。虽然国家应该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但现实中总有远水不解近渴的情况。
而且,如果此时有艺高人胆大的人挺身而出,当然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即使这些人因挺身而出却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在责任的认定上也应该从轻考虑。这并不是对法治的践踏,而是对社会中道德良知和勇气的呵护。为此,即使法律的执行打一些折扣,也完全是值得付出的代价。
除此之外,对于见义勇为者因此而受到的伤害,国家必须储备专门的资金给予充足的补偿。我们怎能忍心看着一个好心人拖着残障的躯体艰难地面对生活!
刘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