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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回陕西 被交警扣下

2014-06-28
来源:华商报

 

6月17日,原平交警查扣工程车  

  被交警查扣的案件标的物工程车前轮胎被放掉气。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摄

  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截至昨日,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

  华阴法院赴山西 扣押运回30多辆工程车

  5月29日,华阴市法院受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诉重庆人张某、冯某夫妇拖欠租赁款半年不还,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归还租用的35台工程车辆以及72万租赁费。由于担心对方转移车辆,振华公司又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华阴市法院6月5日裁定:查封或扣押张某夫妇租赁的振华公司非公路用工程车辆35台;冻结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

  6月17日,华阴市法院调集15名法官、法警,带领50余名司机和维修人员,前往张某夫妇所在的山西五台县一矿区(租赁工程车在矿区揽活)执行查封扣押任务。当日上午,在五台县法院协助下,被执行的工程车辆除4台“趴窝”的用平板车拖运外,其余31辆转移上路。为保证案件标的物(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1台工程车安全行驶,法院警车闪着警灯,前开道后押送,维修人员随队出发。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车队行驶在路上有1公里长,途中也遇五台县交警、路政等方面的盘查,但随行法官出示相关证件和司法裁定后,均放行通过。当日下午,车队进入原平市,遭遇交警拦截检查,尽管出具证件和司法裁定,但还是不放车。

  原平交警拦车队 “办临时牌照后才可上路”

  6月17日下午3时许,华阴法院扣押的工程车车队行至原平市时,10多名交警以工程车辆无牌照为由拦截,当晚31台工程车被拖走扣留。

  原平市交警大队当日值班的副大队长薛源告诉华商报记者,那天执勤交警汇报有大批无牌照工程车阻塞交通,随后出动约15名交警拦截调查,虽然华阴法院人员出具相关司法裁定和证件,但这么庞大的无牌工程车上路行驶安全问题非小事。

  “为保证工程车队的安全行驶,我们依据《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方在执行地五台县办理临时牌照后,才可上路行驶。”薛源说,“直到当天晚上没人来提交手续,我们请示领导后暂时扣车并拖走,防止交通阻塞。”

  带队的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表示,法院依法扣押案件标的物31辆工程车,在五台县时也遇到交警、路政的盘查,但查验完证件和司法裁定后均放行,为何到原平就被交警认为违法?

  “我们当时集中出示了驾驶人员的驾照、司法裁定以及执法证件,也求助原平市法院工作人员来协调,但现场交警就是不理会这些,让我们与交警队领导说,并称他们只是执行其他不管,最终还是以无牌照为由扣押了案件标的物车辆。”蔚冰武说,“法院执法得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文书,交警扣车为何不出具暂扣凭证?”

  对此,薛源说,交警检查时司机四散而走,10天来没人来接受处理,他们不知道该向谁出具暂扣凭证。

  昨日,华商报记者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一工厂院内,看到被扣的31辆工程车,车辆前轮胎均被放气,看门工人说,没交警队手续,不能开走车。

  当地法院来协调“一般有裁定文书、证件就可以”

  原平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认为,31辆工程车都是重型车辆,车队行驶在路上长度超过1公里,交通法规定上路车辆应当办理牌照或临时牌照,此外还得办理相关保险,这样车辆就有效地纳入了交警的安全管辖内,如此庞大的车队,交警还要负责其在辖区里的安全通行,提供相应开道、护送等服务,法院的执行也应当遵守交通法。

  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认为,法院执行的案件标的物工程车辆是依据生效法律裁定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15名法官、法警和15名维修人员跟随车队进行保障服务,这实际上也是为了车辆的安全移动。

  “车辆办理临时号牌,这是法规对正常车辆进行的约束,但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并非正常车辆,法官行使的是生效法律裁定。”蔚冰武说,“交警不能干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用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事很少见。”

  原平市法院法警大队长武小平告诉华商报记者,事发那天,他接受领导的指派,去现场协调,和交警进行了交涉,但遗憾的是直到天黑也没有结果,案件执行还是受阻了。

  “我们执行案件与华阴法院一样,一般有判决或裁定文书,持相关证件就可以执行,但这次标的物被交警扣留一事,我们不好表态。”武小平说。

  法学教授、律师观点

  “交警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司法权”

  交警是否有权扣押法院执行的标的物?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作为案件标的物车辆位移时,交警有没有权力检查,检查后有没有权力扣留,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陕西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认为,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不仅仅只约束当事人,各级单位也应当遵守,原平交警依据交通法扣押涉案车辆,其行为是行政权力,但这个行政权力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交警的这个行政权力有没有效,还是个未知数,还有待于法院的裁定。“原平交警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王洪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阻挠司法权的案例,交警的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权。”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邓建军律师认为,原平交警用交通法赋予的不确定的行政权力去干扰生效司法裁定,有地方保护之嫌,也有悖公理和正义。

  截至昨晚发稿,这起山西原平交警与陕西华阴法院的执法冲突仍未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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