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廣東省政府法制辦昨天透露,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送審稿),從選舉權、回國定居、住房、宅基地權益、子女入學,到華僑房產、僑務捐贈、企業經營等幾十項權益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如華僑的中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可在廣東報考公務員、擔任人大代表,歸僑可有條件使用原有的農村宅基地。
保護華僑的政治權益
廣東是中國第一僑鄉,近年來侵犯華僑權益行為仍時有發生,特別是涉及僑房、僑企、僑捐等方面問題突出。廣東從2011年起啟動了中國首部華僑權益保護地方法規的立法工作。
廣東省僑辦副主任林琳昨天表示,廣東華僑眾多,但尚沒有完善、系統的維護華僑合法權益的法規體系保障。本次出爐的《條例》送審稿涉及的華僑權益保護範圍相當全面,從選舉權、回國定居、住房、宅基地權益、子女入學,到華僑房產、僑務捐贈、企業經營等幾十項權益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據介紹,華僑政治權益的保護是本次《條例》送審稿的亮點之一。《條例》送審稿明確了華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旅居國外的華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華僑在回國期間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原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該送審稿規定華僑有權依法參加廣東公務員錄用考試,符合公務員法及有關公務員錄用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錄取。此外,省、市和華僑人數較多的縣級人大、政協應有適當名額的華僑代表、委員。
林琳表示,如果歸僑不算在內,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省尚未有華僑擔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僅有部分華僑代表列席人大或政協會議。「我們希望《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在這方面有所突破。」林琳說。
條例或明年出台
本次條例的另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的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生育權益方面,條例送審稿提出,廣東居民與華僑結婚或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在廣東生育的按該省人口計生規定執行;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廣東再生育子女。
此外,《條例》送審稿規定,華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具有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華僑可以憑本人護照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
《條例》送審稿還規定,華僑在廣東農村的房屋被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恢復原宅基地使用權,但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當地村民用地標準。
林琳表示,《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將於8月15日截止。隨后的修改稿將送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預計年底報省人大審議。「如果一切順利,《條例》有望於明年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