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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断崖式降级阻失职官员复出

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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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专家称:用断崖式降级阻止失职官员“悄然复出”

 
  香港中通社8月20日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近日通报,自治区纪委对中共阿克苏地委原委员、常务副专员蒙志鹏对他人行贿作出处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职级由副厅级降为主任科员。至此,“一朝回到解放前”的俗话,对副厅级官员蒙志鹏来说并非虚言。
 
  据《中国青年报》20日报道,就在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连降四级,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断崖式降级”,成为形容这种行政体系反腐举措的新兴词汇。在中国反腐进程中,它意味着什么?就此,有关专家对记者给出了权威解读。
 
  “降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之一,是为了不给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庸官可乘之机。《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违反《公务员法》,将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是一种“纪律处分上的进步”。“过去处分官员,长期使用撤职和开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记过、降级,使用得非常少。这就给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或者居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机。因为这些官员的情节,构不上撤职和开除。所以,实行多种纪律手段,有利於调动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周汉华告诉记者。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而非免职。其中,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共有6起。除去今年落马的3名官员,较为典型的是副省级官员付晓光。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相关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付晓光首当其冲。付晓光系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後果而受到通报。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那么,“降级”和“免职”对官员的影响有什么不同?“‘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选辉教授告诉记者。“对官员而言,级别非常重要。免职仅仅免掉官员的职务,但他的级别没有变动,因此,权力、待遇等都没有变化。所以,如果有机会,复出就成了一种常见的情况。”
 
  “但降级与免职有本质区别。”王选辉指出,“一旦官员的级别降低,他只有从头开始,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的级别。”对於“断崖式降级”,有公?质疑:这种组织程序内部的处罚,是否会成为导致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
 
  对此,王学辉认为,公务员违纪後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行为相应,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他说:“如果官员犯罪,仅作降级处理,这个是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键在於官员行为的性质。”
 
  目前,蒙志鹏因行贿,已被立案调查。多名专家指出,一旦证明其行贿罪名成立,则刑事责任无法避免。在刑事处罚之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可谓是“更加严格”。(完)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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