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將駕車時玩手機入刑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草案中提出的擬取消9項死刑罪名以及猥褻男性、考試作弊、超載超速、制售假證構成犯罪等相關規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了建議。
建議
用刑事手段打擊“醫鬧”
理由:保障醫務人員權益
陳竺副委員長提出,建議在此次修正案中應考慮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保障醫務人員合法權益。
陳竺透露,近年來,各地的惡性暴力傷醫事件愈演愈烈,北京市衛計委和北京大學的一項研究課題顯示,各地公開報道的惡性暴力傷醫事件數量近十年來年均增長30%。2013年前8個月,全國傷醫事件已達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還多20%。雖然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衛計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要求對故意殺害、故意傷害醫務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擾亂醫療秩序等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懲,但并未明顯地扭轉嚴峻的形勢。
陳竺認為,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屢遭侵害,說明現行法律已不能有效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急需從刑法方面入手,加強對醫務人員權益保護。
因此,陳竺建議在刑法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部分,專門設立一項或幾項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罪、暴力妨礙醫療工作罪、暴力傷醫侮辱醫務人員罪等罪名。特別是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如在治療過程中并無過錯,被告人無端猜疑,蓄意報復,采取殘忍手段殺害傷害醫務人員,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應從立法上規定從嚴懲處。
建議
走私武器核材料保留死刑
理由: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
草案擬取消包括“走私武器”“走私核材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死刑罪名。對此,李安東委員認為,關于“走私核材料罪”建議保留死刑,因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擴散,危險性極高、危害性極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
李安東舉例稱,有關核專家說過,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廢料就可以污染整個洞庭湖,所以走私核材料和核擴散所帶來的危害是常規武器彈藥不可比的。世界各國都把核材料管制列為最高級別,特別是一定要確保不能落入恐怖主義分子之手。所以,對“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對犯罪分子的懲處和震懾;而且也可以彰顯我國對于確保核材料安全的決心。
楊衛委員贊成上述說法,他還認為,走私武器可能直接威脅到很多人的生命,“現在我國花了很大的投入在邊境線上,不讓武器走私進來,而且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規定得非常嚴格,是可以判死刑的。如果去掉可以判死刑的規定,那些認為有利可圖的國際軍火商很可能會鋌而走險”。
建議
偽造機動車牌照入刑
理由:近年此類犯罪行為增多
草案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對此,董中原委員建議將“機動車牌照”與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一并增加到本款當中。理由是,近年來偽造機動車牌照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多,應當將其列入需入刑的條款。
建議
拐賣男性行為納入犯罪
理由:男性也是人口販賣受害者
草案將“猥褻婦女”修改為“猥褻他人”,進一步保護男性權利。昨天,董中原在此基礎上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罪改為“拐賣人口罪”。
董中原認為,現實中“人口販運”對象并不限于婦女和兒童,也包含年滿14周歲未成年的男性和成年男子。一些地方出現了以介紹工作為借口,把年輕男子強行拐賣或騙到娛樂場所的案件。由于受害者不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拐賣者無法被治罪,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因此急需修改刑法,讓法律更嚴謹。
此外,因為目前強奸罪的保護對象僅限于婦女,不利于男性權利的保護。因此,董中原還建議將強奸“婦女”修改為“他人”。
建議
“毒駕”“盲駕”入刑
理由:危害公共安全
針對危險駕駛罪,劉政奎委員建議將“毒駕”納入其中。他認為,現在刑法對危險駕駛罪只規定了“醉駕”和“飆車”兩種行為,而“毒駕”同樣危害公共安全,現在對于“毒駕”處罰較輕,刑法處罰則是空白,應將“毒駕”入刑,以遏制當前“毒駕”的違法行為。
白志健委員表示,所謂“毒駕”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興奮劑以后的駕駛行為。毒品包括興奮劑,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經,有嚴重的致幻性。據相關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駕車人的反應能力比正常人滯后12%,而吸食毒品后駕駛則滯后21%,所以毒駕的后果遠比醉駕更為嚴重。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在此基礎上還建議對“玩弄手機或其他手持終端的行為”進行規定。他提出,現在在駕駛機動車時玩弄手機或手持終端的現象很嚴重。研究表明,在駕駛中玩弄手機和手持終端造成“盲駕”,比醉駕和毒駕更具危險性,危害程度更大,如果將此類行為入刑,相信會降低駕駛風險。全國人大代表蔣婉求也表示,中國擁有手機者大概80%都是低頭族,前不久便有一位駕駛員因在駕駛公交車時不停看微信,結果造成人身傷亡。
建議
另立反腐敗法打擊腐敗
理由:現行刑法不適應貪腐形勢
針對草案對于貪污腐敗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羅范椒芬提出,現行刑法對反腐敗犯罪的規定已不適應目前反貪腐的形勢需要,國家有必要另外訂立一部反腐敗法,把分散在眾多行政規章的條文歸納和上升到法律層面。
羅范椒芬還認為,由于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因此在地方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改革還沒到位之前,建議先由兩高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確定量刑標準。
針對貪官外逃情況,羅范椒芬提出,保留死刑是引渡重大貪官返國的一大障礙。貪腐本質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建議在下一輪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包括進貪污犯罪,無期徒刑加上沒收全部財產。
建議
統一認定職務犯罪主體
理由:司法實踐往往一刀切
孫大發委員認為,在修正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認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尚不明確,往往存在一刀切的現象。
隨著股份制改革,單純的國有企業越來越少,更多的是國有資本控股與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這一轉變帶來的新問題是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問題。由于各地缺乏統一認識,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就大相徑庭,
存在同類案件不同判決結果的現象。
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不僅決定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還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而且極大地影響著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賄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是判處十五年,因此建議在修正案中予以明確。
此外,孫大發還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目前所有法律規定大多是對受賄人,他建議同時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
建議
替考代考被拘役應慎重
理由:社會效果值得研究
草案中關于“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1款規定的考試”的兩種行為,要“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杜黎明委員表示,從實踐來看,對這兩種情形更適宜用行政處罰進行規范,不宜用刑法進行調整。他認為,涉及這類行為的人員主要是相對比較優秀的人員,很多都是在校大學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查處,社會效果是值得研究的,應當慎重建議刪除。
來自教育戰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表示,草案增加了對國家考試的嚴厲處罰,但國家規定考試有200多種,是否這200多種考試一旦出現作弊全部要處以拘役或管制,需要作出說明。楊震提出,現在大學里的四六級考試如有代考、替考的,一般校規是“雙開”。但如果違反國法要刑拘的話,學校也要修改相關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