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買的是理財產品,到手卻變成了一張保單; 明明工作人員穿的是銀行制服,卻一個勁兒推銷保險—隨著社會發展,公眾對保險的需求日益釋放,有人把保險當做理財產品買,也有人誤把存款買保險,結果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保險還是理財,你弄得明白嗎?
近日,浦東法院向社會公佈了一份《人身保險糾紛白皮書》,向多家保險企業發放。近三年來,該院受理的165件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共計155件,而原告以中老年人居多,占總數的83%。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都是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理賠或退保未果後才向法院起訴。
保險公司屢成被告的背後,究竟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典型案例
活到120歲,才能領取保險金?
2011年10月,60歲的老宋和數百位居民一起,參加了某保險公司的講座。一名姓夏的講師向大家推銷一款“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把該產品宣傳得天花亂墜,不少人當場就購買了這款產品。老宋稀裡糊塗地花了七萬多元也買了這款產品,受益人填的是自己的兒子。
兩年後,老宋看到電視裡報導一起保險糾紛:虹口一位居民起訴保險公司誤導消費者,因為保險公司隱瞞了“保單要數十年後才到期”的重要資訊。老宋突然想起自己的保單,趕緊拿出一看,“哇,要60年,2071年11月16日才能到期拿回本金,到時候我也120歲了,骨灰也不知哪裡去了”。老宋認為,銷售人員根本沒有如實說明,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已經支付的保費及相關利息。經法院調解,老宋辦理了退保手續,保險公司返還了他大部分保費。
成因分析
除了保險代理人的銷售誤導之外,投保人對於金融產品的錯誤認知以及盲目追求投資收益的心態為日後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大部分投保人缺乏基本的金融常識,對於銀行理財產品與保險產品認知存在誤區,易聽信宣傳,缺乏獨立分析能力,往往在簽訂合同之後才意識到不妥。
一方面,投保人簽約不慎重,大多數投保人並未意識到合同精神的重要性,簡單地認為即使簽字亦可以反悔,進而引發糾紛。另一方面,投保人風險意識淡薄,在保險代理人的宣傳下,片面追求投資收益,卻未事先充分瞭解產品的真實特性,收到保險合同後也不仔細閱讀,尤其是與合同期限、提前解約、免責條款等相關的重要內容,未充分合理利用猶豫期,發現問題後才想到救濟。
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不少投保人主張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的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行為,但投保人能多一份保護意識、合同意識,就能避免不少糾紛的產生。上述案例中已明確約定了合同的保險期限、投保人的繳費年限,若投保人能夠更認真地閱讀合同,或者更多地關注合同的主要條款,遇到不明確的條款要求保險人進行說明,就能避免類似糾紛的產生。建議
法官建議,消費者應該對所購買的產品有基本瞭解再做決定。保險本身是將個人風險彙集,再由社會成員共同承擔,是一種損失補償的互助模式。而投保人認為保險“高收益”的投機心理往往為之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糾正這樣的投機心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推銷保險過程中以適當的方式對保險產品盡到說明義務,從利弊兩方面介紹險種,幫助消費者擺正購買保險的心態,減少因預期與實際不符而引發糾紛。
典型案例
“買理財產品送保險”,不靠譜
老王去銀行存款,一位元身穿銀行制服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買我們的理財產品可以送保險”。因聽信工作人員宣傳,老王為兒子購買了某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險,後經詢問才得知產品性質是保險,於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還保費。
多起案例中,當事人都把保險和理財混為一談。某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向當事人老周介紹一款理財產品,稱“收益比銀行利息高得多”,老周取出存款購買保險產品,後來他才發現“高於銀行利息”的資訊不實。而當事人老沈在被遊說購買一款保險產品時,被告知中途退保不會產生損失,且可隨時提前解除合同拿回全額本金和年度利息、分紅。但老沈買入後才發現,該保險提前退保會損失部分本金。成因分析
近年來,保險業推出不少投資理財型保險產品,與銀行合作銷售。然而部分銀行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為提高業績有意誤導,誘使投保人在非本意狀態下購買保險產品,引發爭議。
保險代理人行為的不規範使得因銷售誤導、代簽名所引發的糾紛占同期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70%以上,主要手法有三種—
一,故意混淆保險與理財產品的概念,將保險說成定期儲蓄、基金等銀行同類理財產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銀行業術語對客戶進行誤導。客戶最常聽到的就是“買理財產品送保險”等,最終卻“存單變保單”,尤其不少老年人前往銀行為子女辦理儲蓄時極易受到誤導。
二,片面強調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功能,誇大保險產品的收益率,或將其與銀行儲蓄的收益率進行比較,造成該產品是一款能獲得更高收益理財產品的假像。
三,有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資訊。如投資理財型保險的產品風險、中途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免責條款的規定、猶豫期的行使、保單期限等。投保人一旦發現實際情況與預期不一致,解除合同才發現有不能接受的損失,繼而引發訴訟。建議
白皮書建議強化從業管理,切實規範保險代理人行為。建議保險公司改革代理傭金制度,健全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約束機制,提高代理人的服務品質。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准入門檻,建立代理人行為評價體系,加強對代理人過錯行為的追償力度,引導代理人合法合規展業。規範業務人員離職交接程式,定時按期梳理離職人員業務檔。強化對公司業務人員的規範教育,明確操作規則,提高合法合規從業水準。
典型案例
保險條款前後矛盾,信哪條
才爍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投保企業員工福利保障保險,保單期限為一年,保費為月繳。2009年6月,作為才爍公司員工,李某也加入了這一保險,公司按約支付了保費,一年期滿後又續保,他應享受的保險保障有:團體人身保險保障20萬元,團體重大疾病保險保障10萬元,以及附加醫療險等。
2010年9月初,被保險人李某因病不幸身故,才爍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儘快理賠,卻遭到拒絕,理由是:“保單期限為一年”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這是一份月保單,不是年保單,而才爍公司並未繳納2010年9月的保費,故不能理賠。
法院審理後發現,保單之中竟然前後矛盾: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保險期限為一個月”,但第十二條約定“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與保險期間一致”。法院認定,在此情況下,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認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為一年。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辯解不成立,應賠付20萬元。成因分析
這樣的情況明顯是由於保險公司管理疏漏所引發。據調查,保險公司的疏漏一般反映在三個方面:
保險條款約定存瑕疵,有的前後矛盾,有的存在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條款; 保險公司對詢問事項缺乏明確說明,在投保人申請理賠遭拒賠的案件中,40%的案件中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作為抗辯理由,但很多保險公司的詢問表中,卻缺乏針對性提示; 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交付存瑕疵。
建議
法官建議保險人審慎合規經營,積極梳理各險種條款,對保險合同的條款結構、內容表述進行合理簡化,儘量將難以理解的長句斷為短句,同時儘量將條款文字放大,將重點條款以黑體字標出; 在制定免責條款時,儘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句,並在保單首頁進行特別提示。其次以合理形式全面履行說明義務,可將明確的理賠標準設定為合同附件進行專項釋明,督促業務員在推銷時對重要免責條款進行口頭說明,真正做到“投保不帶疑,理賠不拖遝”。再次,有效交付合同條款,保險條款的交付應以投保人確實收到保險條款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