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立律師為“呼格吉勒圖案”的再審庭審活動做準備。
11月26日,記者第二次踏進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位于呼和浩特市山丹小區的家中。盡管距離11月20日那個“激動”的日子已經過去近一周,兩位老人仍然小心翼翼地取出只有兩頁紙的《再審決定書》:“為了這一天,我們盼了18年,奔波了近10年……”
11月20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把呼格吉勒圖一案的《再審決定書》送達李三仁夫婦。同時,內蒙古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經過申訴審查,認為“呼格吉勒圖案” 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立案。
“呼格吉勒圖案”代理律師苗立認為,這場備受關注、時隔18年的案件能夠走到今天,是中國法治建設曲折推進的典型樣本。
“從重從快” 62天結案
時間回溯至18年前。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煙廠職工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向警方報案,在呼市毛紡廠附近的公廁內發現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在隨后進行的偵查過程中,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殺人兇手。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1996年6月5日,內蒙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核準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槍決,距案發僅62天。
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9年后的2005年10月23日,內蒙古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他主動供述1996年4月9日呼市毛紡廠附近公廁女尸案系自己所為,并指認了現場。趙的供述讓當時的辦案人員大吃一驚。
200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復核組,對“呼格吉勒圖案”進行調查。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4·9”女尸案,并休庭至今。
苗立律師曾無數次梳理“呼格吉勒圖案”的發展脈絡。她提到,這起案件發生在“嚴打”期間,當時對處理暴力犯罪案件的要求是“從嚴、從重、從快”。1983年、1996年和2001年我國開展的三次“嚴打”,在一定時期內有效遏制了嚴重刑事犯罪,同時也讓一些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質疑,因為“嚴打”也必須在遵從法律的前提下進行。
此外,死刑核準權于2006年被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此之前,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被授權行使部分死刑核準權。
目前,雖然“呼格吉勒圖案”是否為冤案并未經過最終司法認定,但是法律界人士質疑,此案可能在“嚴打”政策執行中出現了偏差。
內蒙古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者認為,在“嚴打”過程中,一些地方在實際操作層面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偏差。公檢法只講配合,不求制約,甚至一味追求命案偵破率而刑訊逼供,將“疑罪從無”變成了“疑罪從有”,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再審立案成為“燙手山芋”
從2005年趙志紅落網交代“4·9”女尸案起,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就踏上了為兒子申訴的道路。
“我們知道趙志紅交代了案件以后,激動得睡不著覺,‘真兇’落網了,還我兒子一個清白的日子到了。”李三仁至今不能忘記當時的心情。
但是,案件的司法裁決一等就是9年。
這期間,李三仁夫婦去北京跑了幾十趟,火車票也裝了一盒子。尚愛云甚至每周都要去一次內蒙古高院,得到的答復幾乎都是:“再等等,快了。”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事錯案與七種證據》一書成為李三仁經常閱讀的“枕邊書”,其中很多頁面都被勾畫,有的還起了毛邊。
從2005年11月起,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曾連續采寫5篇內參,反映該案存在受害者體內兇手所留精斑未進行比對并丟失,呼格吉勒圖筆錄并未供認不諱等諸多疑點。
2008年9月,作為“呼格吉勒圖案”申請再審程序的代理人,苗立律師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書面建議:應盡快提審或者委托異地法院再審此案,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如能成行,‘呼格吉勒圖案’將被載入中國刑事司法審判史冊,成為看得見的‘正義’”。
與此同時,從2007年到2008年間,全國很多媒體都對該案存在的疑點進行了報道,苗立也在當時接受過多家國內媒體的采訪。
苗立表示,有很多充滿正義感的公檢法工作人員都希望此案有錯必糾,而且當年一些熟悉案情的人員私下承認該案為錯案。
即使如此,在11月20日宣布再審立案前長達9年的時間里,“呼格吉勒圖案”連同“趙志紅案”始終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
苗立認為,案發已經18年,從2005年趙志紅落網到現在也9年時間了,“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立案阻力不小,“如果再審后認定呼格吉勒圖無罪,那么當年的辦案人員可能會被問責”。
“另外,我國法律對刑事再審案件的復查期限沒有限制,這也是導致該案久拖不決的一個因素。”苗立說。
9年時間,“呼格吉勒圖案”被拖成了誰都不想碰的“燙手山芋”。
法治進步推動個案進程
11月21日下午,苗立律師在內蒙古高院復制、查閱“呼格吉勒圖案”案卷。這是2005年趙志紅落網后,代理律師首次閱卷,或可從中梳理出此案可能存在的諸多疑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卷宗一般包括案件偵查、公訴和審判三個環節的所有證據、口供和其他相關司法材料。這意味著,將有更多的辦案細節有望公之于眾。
內蒙古高院新聞發言人李生晨說,內蒙古高院決定采取書面形式不開庭審理本案。但是,“代理律師可以通過閱卷、提交辯護意見等方式履職。我們也一定會嚴格依法保護所有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包括代理律師的權利”,并且對此案“抓緊審理,盡快結案”。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次從內蒙古政法委傳出消息復查“呼格吉勒圖案”到內蒙古高院決定再審立案不到一個月時間,這和前幾年對此案越等越信心不足的情形相比,苗立對此次案件的改判寄望很大,“因為我國的法治環境正在加快步伐進行改善。”
讓苗立頗感振奮的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她認為,《決定》中亮點頗多,比如,錯案要倒查,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依法治國進入到一個全新的階段。”苗立說。
日前,內蒙古高院、內蒙古檢察院、公安廳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刑事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工作的意見(試行)》,對生物物證、痕跡收集、司法鑒定范圍、訊問筆錄制作、證據的審查和判斷等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意見》特別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錄像。
“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盡管曲折,但我始終相信法治進步的力量。”苗立說。(張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