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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平反能否坐實趙志紅罪行

2015-01-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马建红

  核心提示:死者不可複生,與人的生命相比,破案、審案的績效應該永遠排在最後,給審理這類案件的法官寬裕的時間,才有可能鍛造真正的經得起考驗的“鐵案”

  呼格吉勒圖案疑似真凶趙志紅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1月5日起由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中故意殺人、強姦罪部分,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的審理,是否能揭開呼格吉勒圖案中死亡女子被害真相?

  關涉生命及司法正義的重審

  2014年的歲末和2015年的年初,對一起陳案的兩個“兇手”的重審備受世人矚目。該案就是早已為人們所熟知的“4·9”女屍案。

  從相關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到媒體對該案的關注與關切。對呼格案宣判時,在記者們的“包圍圈兒”中,內蒙古高院副院長表達著歉意,呼格的父母親人們表情複雜地聽取無罪判決,當他們到呼格墳頭燒那紙遲來的文書時,又有大批記者與他們相隨;趙志紅案件開審之際,大清早即有媒體人在呼市中院門前守候,另闢蹊徑的記者則去趙志紅的父母家挖掘所謂的新聞。同時,對於趙志紅案的預判也在“做”出,有人認為呼格案的平反即可坐實趙志紅的罪行,對趙志紅“不殺不可以平民憤”;也有人分析其主動交代“4·9”案應該成為其減輕處罰的理由,等等。更有對趙志紅希望“成名”的心理分析和內蒙古高院內部對呼格案平反時兩種聲音“對峙”的“深度”報導。

  毋庸諱言,由於該案關涉人的生命及司法的正義等重大問題,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自是當然。只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之前,均應視其為無罪,在趙志紅案還未經法庭審判之前,輿論就對其作出各種“預判”,這種過度的關注與關切,是否會給承辦趙案的法官太多太大壓力,在糾正呼格冤案的同時,不經意地導致另一起冤案的發生?呼格案留給人們的反思,理當包括這個層面。

  鍛造真正經得起考驗的“鐵案”

  相較于手握行政大權的當政者來說,法官每天面對和審理的都是“個案”,尤其在離婚類案件中更不乏婆婆媽媽雞毛蒜皮的“細事”糾紛,似乎是個“小官”。然而法官絕對不“小”,因為每一個判決的完成,他都發揮著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當事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有責或無責的判決出自法官;法官對刑事被告人真有生殺予奪之權,在有期徒刑的裁量方面,法官能決定你喪失的自由是一個365天還是兩個365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時財產損失比例的分配等等,所有這一切都在“小”法官的“大”筆一揮間。

  比如在呼格這一“個案”中,他的生命還未綻放,就因為一紙判決而在十八歲上戛然終止,呼格的父母在承受喪子之痛的同時,還要為冤案的平反長年奔波,他們向記者展示的一遝遝車票中,承載著怎樣的無助、辛酸和絕望。對於法官來說,做出當年那一紙判決時,或許只是諸多工作日中處理的一件“公事”,而對於呼格及其家人,則由於它而完全改變了生命和生活的軌跡,其案後續的發展還影響到了世人對司法公平的看法。因此之故,法官必須慎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築牢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這幾年確曾發生了幾起令人瞠目的冤案,如因“亡者歸來”而平反的佘祥林、趙作海案,因“真凶認領”而懸疑的呼格吉勒圖、聶樹斌案,案件一經披露,對法官鋪天蓋地的指責和謾駡即如潮水般襲來。然而,從已有的報導中,我們並沒有發現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情節,那麼,冤獄的發生應該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在。筆者以為,給他們多一點時間和空間,讓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法官有一個理性慎思的司法生態環境,或許會有助於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從時間上來看,呼格案從案發到最後被執行死刑,只有短短的兩個月就走完了所有“程式”;而在現在仍在複查的聶樹斌案中,從其1995年3月3日由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到4月27日聶樹斌被槍決,也是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裡,就走完了從一審到二審終審的所有“程式”,體現了當時“嚴打”期間的“從快”特色。可以肯定,假如允許有一段時間的“沉澱”,法官或許會注意到案中的疑點,或許會有新的證據被“發現”或“真凶現身”,那麼這樣的人間悲劇就有可能避免。

  其實在我國自古即有慎刑恤刑的傳統,在曹魏時期即確立了死刑複奏制度,即奏請皇帝批准死刑執行判決。另外,我國很早就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天來臨以前執行,在清代還發展出“秋審”,在充分考慮案情的基礎上,作出合乎法理人情的裁決。這兩項制度或出於皇帝對司法干預權力的加強,或源於“順天行誅”的天人感應理論,但在客觀上卻都起到了少殺慎殺的作用。我們在此並不是主張要恢復這些已失去表面價值的制度,而是要復興這種重視民命的情懷。死者不可複生,與人的生命相比,破案、審案的績效應該永遠排在最後,給審理這類案件的法官寬裕的時間,才有可能鍛造真正的經得起考驗的“鐵案”。

  公正判決不應受“外力”驅使

  “空間”是一個抽象的考量。具體而言,司法的公正源于法官不受任何外力影響的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運作的“空間”卻要小得多。比如說趙作海案中來自政法委的“協調”,佘祥林案中“受害者”家屬的上訪及群眾的簽名,還有普遍存在的對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案件“禮節性”的尊重,使公檢法三機關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變成了配合著置人於死地的“程式”。另外,在網路時代線民對案件的預判,也會變成一種看得見的“民憤”,裹挾著法官作出順應“民意”的判決,在雲南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幼童案中,立志要“頂住壓力,樹立標杆”的雲南高院,在輿論面前頃刻之間倒地即是一例。

  其實,在每一個個案中,只有法官才是最可能接近瞭解案件真相的人,只有他們才可能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確鑿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決。法官並不是誰都可以當的,他需要敏銳的洞察力和判斷的智慧。在丹甯勳爵著名的《法律的未來》一書中,記載著這樣一個故事,說不可一世的詹姆斯國王曾想要過一下法官癮,但當他聽了訴訟雙方的陳述時卻非常窘迫,“只聽一方陳述,我還很有把握,但兩方都說,我就不知道哪方是對的了。”終於放棄了當一把法官的想法。試想一下,當我們僅僅依據片面報導中的一面之詞就吵吵著要對犯罪分子“千刀萬剮”之時,又是何等的輕狂和傲慢呢!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趙志紅案正在審理期間,筆者的置喙不也是一種對法官審理空間的擠壓嗎?不過想到筆者的原意,僅在於希望審理趙案的法官能不受已宣判無罪的呼格案的影響,客觀地審查趙案,尤其是“4·9”女屍案的證據,依據法律對趙志紅作出公正的判決,也就釋然了。畢竟,讓人們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既包括呼格案,也當然地包括趙志紅案。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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