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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事故無國務院調查組進駐 緣何特殊?

2015-01-08
来源:新京报

  原標題:上海:據調查結果問責外灘踩踏事件

  黃浦區委書記稱區領導須擔責;因不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監局未介入調查

  綜合新華社電 上海7日召開全市加強安全工作會議,通報外灘擁擠踩踏事件善後處置工作進展,進一步部署全市安全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說,外灘發生擁擠踩踏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教訓十分慘痛,我們深感痛心、深感內疚,痛定思痛,要深刻吸取教訓,盡心盡力做好善後各方面工作。目前,市聯合調查組正在緊張有序開展全面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黃浦區委書記周偉在會上說,外灘擁擠踩踏事件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令人十分痛心,教訓極其深刻、極其慘痛,作為區委、區政府的主要領導,必須深刻反思,吸取教訓,承擔責任。

  截至7日上午11點,已經有32名上海外灘踩踏事件傷員經診治後出院,17人繼續在院治療,其中重傷員4人,1名重傷員生命體征尚不平穩,仍在全力搶救治療中。醫院對4日、5日出院的5名傷員進行了隨訪,傷員均表示恢複良好。

  按照中辦、國辦的緊急通知精神和全市部署,黃浦區委、區政府全面開展安全大檢查、隱患大排查,對全區商業、旅遊、文化活動場所的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等進行重點檢查,對外灘、豫園等重點區域加強24小時值守;對人流密集區域每日加派警力開展巡查管控、秩序維護工作,安排消防車輛駐守重點區域;對全區31家較大規模在建工地等進行地毯式檢查,做到監管全覆蓋;對全區面上活動進行全面梳理排摸,堅決停辦人群集聚度高、風險大的全區性重大活動,及時調整工作預案。

  昨日,最高檢發布消息,將掛牌督辦4起重大事故,嚴查事故背後可能存在的瀆職等職務犯罪。4起重大事故分別為清華附中工地腳手架倒塌事故、廣東佛山富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哈爾濱火災事故、雲南大理巍山縣火災事故,其中並無上海外灘踩踏事件。

  官方發布的信息顯示,上海外灘踩踏事件未納入最高檢的掛牌督辦范圍,國家層面也未派駐調查組。截至目前,事故原因調查等後續處理,仍主要由上海方面自己負責,上海成立了由公安、安監、衛計委、監察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作為一起死亡36人、引發國內外廣泛關注的重大事件,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的處理方式有別於以往。按慣例,30人以上死亡事故,已構成“特別重大事故”,通常由國務院調查組負責調查。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緣何“特殊”?

  1 為何不是“安全生產事故”?

  外灘踩踏是“人群聚集事件”,非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

  6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提出,近日,一些地方先後發生多起消防火災、建築施工、氣體燃爆等重大事故,特別是上海外灘群眾踩踏事件,雖然不是安全生產事故,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反響強烈,教訓十分慘痛。

  外灘踩踏事件為何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一位相關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而上海外灘踩踏事件屬於群眾自發聚集公共安全事件,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此次事故不適用於此條例,國家安監局也沒有介入調查。

  國家安監局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也認為,上海外灘踩踏事故是一起“人群聚集事件”,並非是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正常的社會生產活動以及交通運輸安全事故,或者群眾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安全事故,都屬於‘生產活動’的范圍。但外灘此次踩踏事故,是屬於人群聚集事件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2 外灘踩踏事件該如何定性?

  事故原因上海仍在調查,與此前發生的踩踏事件有明顯區別

  外灘踩踏事件既然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那么這起事件該如何定性?屬於什么類型的事故?

  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由上海市各相關部門組成的調查小組仍然在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上海方面還未就事故原因作出結論。也就是說,外灘踩踏事件的明確定性,需待事故原因作出結論之後。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死亡人數較多的重大事故,如交通事故、礦難、潰壩等,均與外灘踩踏事件有顯著區別。2000年以來全國各地發生的14起踩踏事故,也與上海踩踏事件有明顯區別。

  這14起踩踏事故,8起發生在學校,多因學生擁擠引發踩踏。2起發生在地鐵內,如去年3月4日,廣州地鐵五號線兩男子噴出刺激性氣體,導致乘客驚慌、發生踩踏。另3起分別為有組織的大型活動,密雲元宵燈展踩踏事故(2004年)、重慶家樂福搶購踩踏事故(2007年)、固原市西吉縣北大寺已故宗教人士忌日紀念活動踩踏事故。還有1起源於地震災難,去年11月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縣6.3級地震,2人死亡,42人受傷,傷者多數是踩踏擁擠造成的輕傷。

  對比上述14起踩踏事故,外灘踩踏事件發生在開放式的公共空間內,群眾自發聚集,無人組織。

  連續多年發生在錢塘江觀潮中的死亡事件,與外灘踩踏事件有相似之處,同樣是群眾自發前往,在錢塘江聚集。初步統計,近20年,錢塘江觀潮造成百餘人死傷。僅2013-2014兩年,錢塘江觀潮就造成7人死亡。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浙江省錢塘江管理局的職能是“對錢塘江汛期進行監測、預警,參與錢塘江觀潮公共安全工作”。但截至目前,不論是媒體還是官網,均未發布過相關事故追責方面的信息。

  3 上海市區政府應該擔何責?

  專家稱,無組織群眾活動發生事故,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

  昨日,上海市政府已明確表態,將對外灘踩踏事件追責。那么相關責任人將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會不會有人被追刑責?

  2007年出台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構成“特別重大事故”。200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問責官員的7種情形,其中就包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中科院研究生院工程教育學院院長黃鈞對新京報記者說,“特別重大事故”應該由國務院授權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但上海外灘踩踏事故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因此不適用上述規定。

  上述14起此前發生的踩踏事故,除了康定縣地震引發的踩踏事故,其餘13起中,相關責任人或因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獲刑;或被撤職、免職。例如2004年密雲重大踩踏事故,12人被處以行政撤職、行政記過、黨內警告等黨紀政紀處罰,2人因玩忽職守罪被判刑。

  但外灘踩踏事件這類既沒有生產活動組織者、也沒有大型活動主辦方的群眾自發聚集引發的災難事故,並不適用於現行法律對於“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標准。這兩項罪名的適用范圍都是安全生產領域。

  至於“玩忽職守罪”,事發前一周,上海電視台曾反複字幕滾動播報,告知公眾新年夜不再搞往年的“跨年燈光秀。”

  5日,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杜一力在國家旅遊局官網發表署名文章,提出“因為沒有組織活動,所以出了問題,這是最需要深思的問題”。

  他強調,“因為沒有組織活動,所在地政府和上級政府以及主管部門責任意識會下意識地放松,但是法律並沒有免責。政府不組織,還是會有群眾性的活動出現,這種沒有組織者的群眾活動,政府仍然要承擔責任,這是一些政府尚不自覺自知的責任”。

  他解讀稱,“政府尚不自覺自知的責任”就是《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這個‘負責’從預測、監測到應對處置,是全方位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王姝張婷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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