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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專家證人意見為何不採納

2015-01-09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昌松

  觀察家

  權威法醫專家的觀點,確實構成對一審判決所依據之鑒定意見的合理質疑。但專家證人的意見再權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動搖但不能推翻之前作為定案依據的鑒定意見。

  昨天上午,上海高院對林森浩涉嫌故意殺人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林森浩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二審法院沒有認可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林森浩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雖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但不能從輕處罰。

  二審結果並不讓人感意外,但對產生實體結果的程式期待卻未能得到滿足。

  本案二審的開庭審理,出現了不少逆襲之處,最引人注目的是,辯方所請的法醫專家證人語驚四座:“被害人黃洋不是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辯方根據專家證人的意見提出了重新鑒定申請。

  無論如何,權威法醫專家的觀點,確實構成對一審判決所依據之鑒定意見的合理質疑。法律格言有雲:“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運用到本案就是,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之定罪量刑的結論,應是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司法裁判,是能經得住後續程式之檢驗的裁判。專家證人觀點的出現,便讓公眾產生了普遍的程式期待:一審裁判所依據的鑒定意見真的靠得住嗎?重新鑒定的結果又會如何呢?

  當然,專家證人的意見再權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動搖但不能推翻之前作為定案依據的鑒定意見。二審法官當庭表示,辯方專家證人所說的內容,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即是這個意思。要推翻之前的鑒定意見,尚需法庭聘請更權威的專家,作出新的鑒定意見;重新鑒定的意見也應依法接受控辯雙方的充分質疑(雙方均可聘請專家證人進行質證),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此,法律上的程式保障很不完善。刑訴法雖規定,辯護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但同時又規定,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這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前提條件,將許多應當重新鑒定的申請擋在門外,本案即是如此。拒絕重新鑒定的理由通常是,原鑒定中鑒定人具有法定資質、接受委託和鑒定的程式合法——可理論上講,所有的重新鑒定都可以這樣的理由去否定,如是,重新鑒定制度就名存實亡了。

  我認為,鑒於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貫徹“少殺”、“慎殺”的政策考慮,死刑案件多一些程式保障是必要的。例如可規定,對於死刑案件,被告人一方申請重新鑒定的,無論理由是否正當,都應得到支持。本案二審若進行了重新鑒定,哪怕同原鑒定意見的結論一致,也不是毫無價值的,其程式正義的意義也是重大的。

  本案的辯護律師表示,“二審裁定基本沒有回答辯護人提出的任何一個主要質疑”。這也是我國貫徹程式正義普遍存在的問題。雖然最高法院一直強調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但實踐中很不理想,不講理的裁判文書比比皆是;如果法律對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出硬性要求,例如對於辯方意見是否採納必須逐一回應,本案的辯護律師就不會為“專家證人的意見為什麼不採納”的問題搖頭嘆惜了。

  □劉昌松(律師)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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