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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穿馬甲:借款640萬財務顧問費要交98萬

2015-01-15
来源:南方日报

   王先生向黎女士借款640萬元,同時簽訂6天“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服務費多達98萬元。究竟是什么服務費如此高昂?原來這98萬元是640萬元高利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最終駁回了黎女士討要“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近年來社會上產生了大量債權債務關系,也導致大量糾紛產生。據統計,2014年市中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達137件,審結134件,全年結案率達到97.81%。

  案情回顧:98萬元服務費被駁回

  2011年9月19日,黎女士與王先生等人簽訂了一份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由黎女士向王先生提供項目融資財務顧問服務,服務費98萬元,服務期限為6天。第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黎女士借給王先生等人640萬元,借款期限為10天,逾期不還的,王先生需按日利率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後王先生未償還640萬元借款,也未向黎女士支付98萬元的服務費。黎女士便訴至市中院追討640萬元借款,同時上訴到市第一法院追討98萬元服務費。

  市一院審理後發現,雙方簽訂的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短暫、服務費用巨額,卻缺乏具體履行內容和服務方式,有悖常理,且黎女士也沒有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相關資質或履行能力,而事實上其也沒有為王先生等提供真正的財務顧問服務。結合市中院所查明的事實,法院最終認定,這份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的真實內容實際上是雙方對640萬元借款合同項下高額利息的約定。據此,法院駁回了黎女士關於98萬元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市第一法院民三庭法官陶香琴表示,本案中原告雖然主張98萬元是財務顧問服務費,但雙方並沒有原告所主張的合同關系,98萬元服務費實際上是雙方借款高額利息。

  陶香琴介紹,高利貸指的是約定高額利息的民間借貸,已經偏離了民間借貸本意,是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近年來眾多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為規避利率上限的規定,放貸者常采用以下幾種規避手段:

  手段一: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手段二:將利息算在本金中,要求借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等;手段三:借據上不體現高額利息,高額利息通過口頭約定,歸還利息不打收條;手段四:既約定利息、複利、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手段五:將本金和利息分開,分別簽訂多筆借款合同、簽訂虛假的“服務合同”、“買賣合同”,給高息另行穿上“馬甲”。

  法官提醒,高利貸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由於高息不受法律保護,放貸人收不回借款時,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收款,有的甚至導致了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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