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兰德在我国是陌生的。她的个人主义理论并不是洪水猛兽。个人主义也许是我们需要解毒的概念之一。
个人主义的土壤在我国历来是贫瘠的。这贫瘠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个人主义的理解的偏差。在我们的概念里,将个人主义与侵害他人相混淆,个人主义等同于洪水猛兽;二是君主专制权力的强大,借集体主义使君主专权更加稳固,个人主义的土壤严重的水土流失。
当我们提到个人主义的时候,一般是这样理解的: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而且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的利益。这样的理解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道德上完全对立起来;利己就意味着损害他人,利己也必然损害他人。其实,这种偏狭的理解,或者说错误的诠释,并不在错误本身,而在于这正是集体主义所需要的理解和诠释。只有这样的诠释才能将个人主义置于道德的被告席上,并大力讨伐,并彻底清除,也才能大张旗鼓地使人们接受集体主义观念。
安·兰德在《自私的德行》中对这种理解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她将个人主义与损人利己严格甄别开来。她认为,个人主义只是有强烈独立意识的人,并且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而已。他不会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因为自己而牺牲他人的利益。他力求井水不犯河水,一清二白。当他与他人发生利益关系时,实际上他是一个交易者,不是一个掠夺者。
其实,个人主义这个概念并不包含道德评价,但是,在汉语里,或者说在历来的君权专制国家概念里,赋予这个词以不可逆转的道德内涵和评判。也就是,为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善,为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恶,君子不言利,行动的受益者成为道德价值的标准。既然关心自己的利益是罪恶,那么,这就意味着个人渴求生存的欲望是罪恶,人的生命本身也就是罪恶,以正义的名义就可以对个人利益进行任意侵害。所以,在中国文化中,个人生命被消解了,个人的尊严,个人的利益都被赋予了道德上可疑的内涵。因此,人人都成了国家,集体的对立面和牺牲。这种为他人或者为国家的集体主义,实际上是一部分人在以国家的、以道德的名义侵害他人的利益,这种侵害就成为冠冕堂皇的行为。
安·兰德的这种分析的结论是,这种集体主义至上,国家至上的伦理道德原则成为人类的敌人。因为在它面前,人人只有奉献,不能谈利,那么人人只有损失,只有痛苦,没有其余。那么,个人为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同样希望别人为自己牺牲他们的利益。这样的关系带来的就是相互憎恨与厌恶,甚至相互敌意,而不是相互的愉悦。所以,在集体主义盛行的文化中,个人利益常被冠冕堂皇地侵害的同时,被侵害人再以暴力的方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就较为普遍和自然。更可怕的是,这种侵害被认为是道德的,公平的。比如《水浒传》,就是一帮不法之徒替天行道。他们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四处抢掠,社会的迫害,对百姓的危害,不亚于贪官污吏,不亚于战争和自然灾害。这样一部宣扬暴力的小说却成为中国古代文学中的经典作品,倍受人们喜爱,正是这种理论的证明。
实际上,在这样的社会伦理道德环境中,谁的利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今天以权力侵害他人利益的人,明天可能被更大的权力者所侵害,今天以暴力侵害他人利益,明天自己也许被更强的暴力所侵害。因此,集体主义这种道德本身已经完全丧失了道德的意义,所以,兰德才认为它是人类的敌人。
极端的个人主义当然不值得提倡,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健全的个人主义其实从来就没有建立起来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更多的是个人情怀上的,很难是一个社会制度上的原则,或者说就根本没有形成过这样的原则。没有健全的个人主义道德原则,那么极端的个人主义行为就成为常态。
二
以道德的名义,或者以集体主义的名义侵害个人利益之后,结果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春秋战国时,各国都欲争霸天下。鲁国规定;无论谁在别国发现鲁国人做了奴隶,可以花钱将他赎回来,鲁国政府再将所花费用补偿给当事人。
孔子的学生子贡是一个商人,他很富有。他在郑国发现了一个鲁国人沦为奴隶,就花钱将他赎回出来,带回了鲁国。他为鲁国做了一件好事,鲁国政府按照规定将他赎奴隶的钱补偿给子贡。子贡却表示,不要这笔赎金了,为国家做了贡献,这样他又为鲁国做了一件好事。鲁国政府就将曾子树为榜样,号召人们向他学习。
孔子听说这件事以后,严厉地批评了子贡的行为,也批评政府的做法。孔子认为无论子贡还是鲁国政府的做法都对鲁国有百害而无一利,是极端不道德的。
为什么孔子对这样一件看上去对国家很有益的事情却提出严厉批评呢?
当鲁国因为子贡的行为而将他树立为榜样之后,就会出现以下这些现象:
一、如果一个并不富裕的人在别的国家看见一个鲁国人沦为奴隶,本来他可以花钱将奴隶赎回来,再得到政府的补偿。他自己没有损失,对国家却是有利的。即便是一个贫穷的人,他也可以借钱先将人赎出来,回国以后得到政府的补偿,再将赎金还给人家就是。他们这样做,即对国家有利,自己也没有损失什么。本来这是皆大欢喜的结果。可是,现在有了子贡这个榜样,事情就不同了。如果再发现鲁国人沦为奴隶,在赎还是不赎的问题上,他们可能要犹豫不决,最后很可能放弃行动,不再赎人了。因为,当他们付出了代价赎出了奴隶以后,回国向政府要赎金的时候,社会舆论或政府就会以子贡这个榜样来衡量要求他们。社会舆论也会说,你怎么不向子贡学习?人家都没要补偿,与曾子相比你的觉悟太低了。出人意料的结果是;他们做了对国家有益的事情,却被认为是没有觉悟的,甚至要遭到谴责。在这种要么金钱损失、要么道德谴责的两难选择和双重压力之下,他们就会放弃对国家有益的行为了。
二、那么很富有的人呢?就像子贡这样富有的人,本来钱财并不是问题,但他们也不一定赎人了。因为,即便他们很富有,可是人的天性都是自私的,他们不想白白损失一笔钱财。本来可以将人赎回来,再得到政府的补偿,自己没有损失,却对国家有利。现在他们却因为子贡这个榜样的存在,不敢贸然赎人了。可想而知,如果他们去向政府要赎金,社会舆论和政府自然又会用子贡来衡量他们的行为;你们跟子贡一样富有,本来就不缺这一点钱,人家都不要赎金,你们怎么还要呢?结果,他们也面临着金钱损失和道德谴责的两难处境。既然如此,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避免麻烦和损失,放弃是最好的选择。
三、鲁国政府出于功利的目的侵害了子贡的个人利益,树立子贡这个榜样,本来就不是道德的。因为,道德不能有功利目的,有了功利目的就变为不道德了。这种做法不但与道德实践相违背,也与国家存在的目的相违背。因为,更多的个人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就会放弃举手之劳的道德实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国家集体主义名义从国民那里攫取利益,而且这种攫取是以树立道德榜样的形式进行,要求人们具备自觉的殉道精神和高尚的自我牺牲精神。这种现象表面看去十分正当,而且堂皇,其结果是却将民众推入道德谴责和利益损失的两难境地,他们在心理上不免尴尬和猥琐,也使人们丧失了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的价值标准。
如果不尊重人们的个人利益,不承认人的最低道德标准,任意侵害个人利益,其结果并不可能使人们趋向集体主义和道德追求,而是使人们采取非常措施保护个人利益,或者采取极端个人主义立场,完全背离道德原则。
三
对个人利益造成最大危害的一为罪犯,二为国家。前面的例子就是如此。而罪犯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成其为问题,一目了然。国家的设置就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侵害。那么,为什么国家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呢?
兰德认为,因为国家有两个条件是个人永远不能比拟的;一个是国家占据着道义上的绝对高地,二是国家有合法的暴力机器,警察和军队。当国家以全体人民或者大多数人民的名义侵害个人利益的时候,个人的渺小与弱势就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在道义上是无法与国家机器相提并论的。
实际上,一部分个人利益被侵害之后,必然有另一部分人在受益,也就是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利益集团。因为,当权力属于集体的时候,实际上权力从来没有属于所有的人,只能属于一部分人,也就是一小部分人。
那么谁来约束国家呢?是宪法。现代宪政政治制度的伟大就在于将政府约束住。因此,国家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罪犯侵害,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被国家侵害。
国家是若干个个体的集合,当个人的权利总是得不到保证,而侵犯个人权利的又恰好是国家的时候,国家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基础。也就是说,国家成为合法的不道德。除了法律禁止的事之外,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政府正相反,除了法律允许的事之外,不能做任何事。宪法是对国家而言,不是针对公民的。现代国家最大的进步就是以宪政约束政府。
可与安·兰德的认识一比高下的是先秦诸子中的杨朱。在两千多年以前,杨朱就认识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利益关系。杨朱的利己学说本来就生长在个人主义十分贫瘠的土壤中,再加上他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张扬,就成集体主义或国家主义攻击他最好的靶子,当时就被蔑称为“无父无母,禽兽也”。
杨朱认识到,“天下”从来不是每个人的“天下”,“天下”从来都是一部分人的天下,也就帝王的“天下”。而且,这个天下的权力掌握着警察和军队等合法的暴力机器,当它站在道义的高地上俯瞰众生时,其面目就十分恐怖和狰狞了。因此,当政府的权利不受限制时,就成了个人利益最致命的敌人。国家是合法的不道德,它的权利不加约束,就成为合法的强盗。
也因为杨朱的这种认识,他的学说才在秦以后的文化专制之下被彻底的毁灭了。
四
当我们强调个人主义的危害的时候,似乎只看到了个人权利的滥觞,以及个人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而完全忘记了与这种权利相辅相成的责任。实际上,权利本身就是责任。个人主义,除了个人的权利,就是个人要负起个人的责任。
当国家以集体利益,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利益的同时,除了使个人陷入无能为力的境地之外,也将他们个人的社会责任解除了。当国家机器,以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侵犯个人利益之后,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会放弃道德和良心的约束,走向极端个人主义。他们就会用不法的方式侵犯国家利益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不再顾及良心和道德的约束。这时,国家机器就会以更强有力的方式对个人利益进行侵犯和压制,个人就会变本加厉地以非法的形式保护或获得利益。恶性循环就这么形成了。
同样,集体权利,集体决策,也就是有权利而没有责任,个人在这之中又被消解了,这是一种单边不对称结构。
我们可以看看相反的例子。
二战结束以后,犹太人几十年不懈对流亡国外的德国纳粹的追捕。有一些人仅仅是下级军官,或是一般的执行命令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抓捕到的都是耄耋老人,行将就木。在他们的邻居看来,这些老人祥和慈爱,安度晚年,与人无争。但犹太人对他们照抓不误,他们要为几十年以前的行为负责任,哪怕当时他们仅仅是执行上司的命令。这种几十年的追捕得到整个西方社会的支持,至少是默认,包括德国。犹太人的做法,与我们东方对待日本战犯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将战争罪行笼统的归于日本军国主义这个抽象的集体概念,对个人的行为往往一笔带过,不予追究,我们甚至认为这些个人也是受害者。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难怪二战结束几十年以后,德国和日本对待战争的态度如此天壤之别。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这种东西方的差异,西方人的行为正是体现了对个人的看重,或者说是尊重,也就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好比一部机器,个人就像是机器上的螺丝钉。如果没有这一个一个的螺丝钉,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机器就不成其为机器了。如果没有纳粹的每一个人,也就是一个一个螺丝钉,纳粹的屠杀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所以每个螺丝钉都有他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人都不是命令的简单执行者,他们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上犹太人的这种不懈的追捕,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体现。
我们东方恰好相反,我们把战争的罪行清算在抽象的军国主义概念和少数几个魁首身上,其他人的责任就隐藏在这个概念之后逃遁了。我们将个人和集体相对立,其结果是个人往往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这种不负责任得不到惩罚,一旦机会和土壤适宜,还会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
很难保证我们民族以后还会不会出现“文革”那样的灾难。
权利与责任是正比例关系。权利也就意味着责任,没有权利,也就没有责任。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应更多的尊重并维护个人利益。这样做从表面上看似乎对国家和集体是不利的,也最容易遭到诘问和批评。实际上恰恰相反,这样做既维护了个人利益又维护了国家利益。因为,国因人而存在,不是人因国而存在。如果过分强调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那么国家机器势必得到强化。本来在国家和个人之间,个人就是弱者,如果再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权利,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执掌国家权利的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和政府权利部门的恶性膨胀。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为什么历朝历代吏治如此之难,腐败如此之重,总是在这个恶性循环的螺旋里,不能自拔?这与国家机器的强大和个人利益的毫无保障有直接关系。
个人主义,在强调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付予了个人以责任,有多大的利益,就有多大的责任,这是正比关系,因为权利本身就是责任。在个人主义原则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勇于负责任在西方文化中是重要的内容,哪怕是国家和政府有重大失误的时候,个人的责任也没有推卸的理由,尤其是政府官员。
五
兰德认为,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革命最伟大的成就就是发现了个人。张扬个性,尊重个人权利和利益,才是资本主义革命的最伟大的成就。
前一段时间曾经也有学者我们国家需要文艺复兴。问题是不在于复兴本身,而在于这个复兴是兴什么?如果是兴四书五经,兴“国学”,那么这就不是复兴,而是倒退,至少退回到五四以前。
如果这个复兴是指兴五四精神,至少我们将断裂了将近一个世纪的精神脉络接续了。
梁启超先生1902年2月在《新民说》的系列文章中讲到:“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为我也,利己也,中国古义以为恶德者也。是果恶德乎?”“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立而者也……故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放弃其权利,弛掷其责任,而终至于无以自立。”“盖西国政治之基础在于民权,而民权之巩固由于国民竞争权利寸步不肯稍让。即以人人不拔一毫之心,以自利者利天下。观于此,然后知中国人号称利己心重者,实则非真利己也。苟其真利己,何以他人剥夺己之权利,握制己之生命,而恬然安之,恬然让之,曾不以为意也。”
梁启超还提到杨朱学说,“昔中国杨朱以为我立教,曰:‘人人不拔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吾昔甚疑其言,甚恶其言”,但是现在却认为这是至理名言。因为“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故欲养成此思想,必自个人始。人之皆不肯损一毫,则亦谁复敢撄他人之锋而损其一毫者,故曰天下治矣,非虚言也。”这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位明确提出个人主义的思想家。
胡适先生受到易卜生的影响,提出了“健全的个体主义”。他特别强调“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并由此过渡到以人格自由独立、个性价值尊严为精神的核心的“救出自己,完善自己”的“健全的个人主义”。
胡适的认识之所以更深刻就在于,他同时指出:“要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
《自私的德性》 [美] 安·兰德(Ayn Rand)
焦晓菊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