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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瘦身”是不平等的嗎?

2015-02-12
来源:南方都市報

  正在醞釀中的刑法修正案(九)預計將取消九種死刑罪名,這是繼2011年取消13種死刑罪名之後,中國死刑的第二次“瘦身”。死刑在中國是一個爭議性極高的話題,熱度最高的爭議是死刑的存廢之爭。目前看來,中國徹底廢除死刑遙遙無期,存廢之爭還將延續,但是另一個熱度雖然比較低卻或許更值得關注的話題則是死刑的平等性問題。

  曾有媒體報道,多位最高院從事死刑複核的法官透露,中國的死刑犯中八九成以上來自社會底層,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暴力和販毒。在其他依然保留死刑的國家,窮人更容易被判死刑也幾乎成為一種規律。例如在美國,社會經濟狀況較差的黑人被判死刑的比例就要遠遠高於白人。

  那么,死刑的“選擇性瘦身”實質上是死刑在富人和窮人之間的選擇性適用嗎?這種做法是否擴大了不同經濟社會和政治地位的人群之間的不平等?因此這種做法是不正義的嗎?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要區分兩種不平等,一種是法律本身的不平等。法律上的不平等指的是沒有賦予公民平等的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權利,使一部分公民缺少法律資格,不能發揮自己的能力,最終淪為社會底層或是弱勢群體。這種不平等直接違背了法治的公平性原則,是不正義的,應該消除掉。

  第二種不平等是一個社會中人群的差異性在法律上的投射。就像賽跑一樣,即使規則本身是公平的,但是由於總有一部分人的體質比另一部分差,除非體質好的人像龜兔賽跑中的兔子一樣不小心睡著了,否則體質差的人總是無法勝出的。但是我們很難說賽跑的規則給了體質差的人不平等的待遇,為了避免不平等,我們幹脆取消賽跑。還有一種更過分的做法是,有一部分人跑不過另一部分人,但卻爬得飛快,這部分人可能會說,賽跑不公平,我們要照顧弱勢群體,所以我們都來“賽爬”吧,甚至因此要求全體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改跑為爬。假如我們在這個意義上追求法律的平等,法律將變成人類進步的障礙。

  第一種法律上的不平等理應是人神共憤的,但第二種不平等的根源卻未必在於法律本身。有些人出於第二種不平等而跟法治過不去。比如有一個一度聲勢浩大的法學學派認為,法治是一匹披著羊皮的狼,溫情脈脈之下,固化乃至深化了人類社會深刻的不平等。假如這種批評得出的結論是,“法治是有局限性的,在不平等的社會中實施法治得到的依然是不平等”,這種具有洞察力的結論當然值得接受。但假如結論是,“法治成了不平等的根源,我們要弱化乃至取消法治”,那卻是我不能同意的。

  認為取消經濟類犯罪的死刑罪名是對窮人的不平等,這種觀點包括了兩種不同意義上的不平等。首先是第一種不平等,窮人在立法過程中的話語權較弱,無法阻止不利於自己的立法。對於這種不平等,理應批判和改革。但假如從第二種不平等的意義上理解,認為“因為被判死刑的大部分是窮人,所以我們要廢除死刑”,或是“因為大部分是窮人犯的罪名還保留死刑,所以大部分是富人犯的罪名也要保留死刑”,這樣的結論則是武斷的。

  消除第一種不平等的途徑是法律改革,而如果要消除第二種不平等,則不能僅僅折騰法律,而應該在更廣的范圍內有所作為。就像賽跑一樣,為了讓體質差且爬得快的人也能享受公平規則下勝利的滋味,我們不能將賽跑改為賽爬,而應該想方設法改善這部分人的營養,加強他們的訓練,使所有人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作者:葉竹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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